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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府在帮助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作用(2)

三、政府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作用

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如果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是很难迅速摆脱自身困境的。本文认为,救助弱势群体问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构建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网络。

1、救助弱势群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现在政府的职能已不再是统治,而是要通过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与义务,受救助者接受救助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造成弱势群体的原因当中社会原因多于个人原因,所以构建社会安全网,保障弱势群体的最低限度的日常生活,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是我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救助弱势群体不是对弱势群体自身的单纯施舍和恩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能否找到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制度性社会机制,是这个民族、这个国家是否成熟的最重要的表现之一。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是人民政府的神圣使命。何况弱势群体说到底是社会资源不平等分配的受害者。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任何社会都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必须要通过某些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在稀缺的社会资源与各种社会需求之间寻求一种配置平衡。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是社会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救助弱势群体是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份内职责。首先,政府应提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维护他们做人的尊严;其次,政府应该尽快建立覆盖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网,当务之急是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受益对象扩大到农村的弱势群体。为此,应该加快政府职能改革步伐,减少行政事业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从而提高政府的公共保障能力;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同时加大税收征收监管力度,对“富人”投以更多的“关注”,从而积累公共保障资金,实现社会公平。

2、完善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和政策倾斜

任何社会都会有天灾人祸,都会有一部分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协调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支持。这种支持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和物质上的给予,而且还应该激励和培养他们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但是,在我国缺乏对弱势群体的宪法司法保护手段,由此导致弱势群体越来越被边缘化。在现实中,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宪法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极其困难。我国没有采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权利的原因复杂,既有文化观念和物质条件制约的原因,也有是宪法法律体制存在缺陷的原因。运用宪法司法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借鉴其它国家的有益经验并考虑我国国情。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从法律上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从修改宪法开始。我国宪法的有些条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应当修改宪法,增加弱势群体的宪法权利,赋予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效力。同时,要落实宪法精神,完善法律体系,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政策也要进行修改,特别是户籍制度、劳动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消除针对弱势群体的各种歧视性制度、法律与政策,建立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竞争规则。此外还应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证。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国际经验,解决因社会经济结构调整而导致的较大规模的贫困问题,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在救济弱势群体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的救助方式有制度性救助(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定期的周期性救助(如节假日期间的送温暖等),也有不定期的临时性救济,对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救济范围极其有限,在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前,国家定期定量救济的城镇贫困户只是“三无”人口;救济金额严重偏低。我国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金仅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0.85‰,而发达国家90年代中期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可以说,资金问题仍然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瓶颈”。

其实,在帮助弱势群体问题上,最基本、最有效的途径是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安全网。除了通过社会资金救助方式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还要建立健全针对弱势群体的补偿性社会保护政策,如对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等。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底线就是要让弱势群体能够有尊严地“活下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帮助弱势群体方面理应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心。近年来我国各大中城市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但已普遍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几千万的城市流动人口和农村广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应该坚持普遍性原则,逐步实现全民保障,应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还应制定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可能地减少弱势群体的数量。当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要立足于“最低”,既要做到“应保尽保”,救助每一个应该救助的公民,也要促使受救济者自立,提高自身素质,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摆脱困境。

4、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资源

弱势群体问题的根本症结之一是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财力、人力、物力、权力、能力、信息等)整体匮乏,由此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低下与承受力的脆弱。要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就必须通过外界的帮助使其拥有足够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其所需资源应成为社会救助的工作目标之一。影响弱势群体素质的因素很多,关键是教育不足、知识和技能缺乏。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将面临长时期巨大的就业压力:每年新增加劳动力1000万,下岗和失业人口大约1400万,进城的农民工常年保持在1.2亿左右,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还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要从农业转移出来,就业岗位供过于求,估计这个趋势将持续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时间。从当前就业形势来看,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不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从发展趋势来看,高技能劳动者的需求将持续增加,普通劳动力需求将不断下降。

在此背景下,对弱势群体实施良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和竞争能力,帮助他们摆脱弱势地位的最有效的途径。提高弱势群体素质,充分挖掘弱势者的潜能,有利于充分挖掘社会资源,调动社会的各种力量构建社会安全网络。比如对下岗职工而言,技能培训、再就业信息、社会保障资金、各种优惠政策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源。弱势群体的社会关系,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如果不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发展而相应的发展,弱势群体将逐渐脱离社会,使其更加困难和无助。所以,要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帮助弱势群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小环境,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和支持,让弱势群体尽快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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