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本质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政府有责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遵循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规律,打破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平均主义,但同时又通过政治、政策,以及法律和道德的调节,使先富帮后富,防止两极分化,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是要在社会发展的总体上保持比较合理、正常的伦理关系。江泽民提出:“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要努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政府有责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2、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要采取多种手段综合调控
其一、思想手段。就是必须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并且联系弱势群体的思想特点做好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结合起来进行。其次,要理解他们的思想历程和某些思想认识形成的原因。并根据弱势群体的普遍意见来衡量和矫正改革的举措和方向,才能使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入脑入心。否则,就容易使自己同弱势群体分离甚至对立起来。第三,要及时而全面地向他们介绍和通报改革决策的过程和进展的情况,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心同德地对待改革举措。
其二、组织手段。就是通过党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尽量把可以组织的弱势人群组织起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分析社会现实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两个文明建设中去。民间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因其具有创新性、灵活性、贴近民众、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在满足弱势群体的需求,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社会问题上具有政府与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发展慈善协会、福利基金会等民间团体,以解决有关弱势群体的贫困、教育、福利、权益保障等等问题。
其三,政策手段。首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亟需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体制正常运行的“稳定器”,它不仅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尤有保护作用。因此,政府要进一步巩固最低生活保障线政策,通过调剂财政支出结构,予以必要的资金保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充分考虑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过渡时期所特有的贫富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因素,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程度。其次,再就业政策也是保护弱势群体的一项重要政策。再就业不仅是下岗、失业职工等贫困群体第一位的需求,而且也是健康老龄化的理念下健康老年人丰富人生、自我保障的需求,还是其他弱势群体包括单亲家庭的妇女和其他群体融入社会取得自尊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加全社会的再就业机会,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可以吸纳较多劳动力的社区私人服务和公共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其四、道德手段。保护弱势群体就意味着调节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优势者的积极性的前提下,注重提高弱势者的能力,保护弱势者的利益,始终把握住共同进步和共同富裕的目标。江主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同时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保护弱势群体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道德调节,从总体的价值导向上说,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集体主义原则,同时制定相应的道德规范和实施细则。在社会观念舆论上,要提倡平等相待、团结互助、扶弱济贫,反对社会歧视、以强凌弱、以上压下。社会道德应对保护弱势群体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弱势群体能够享受社会平等的权利,尽到自己能够尽到的义务;使强势群体尽到尊重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义务,同时也享受他们应当享受的权利。国家和政府应逐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保护弱势群体的道义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德治和法治相互配合,充分显示出它们应有的威力。当然,弱势群体自身也应减少依赖性,增强自主、自立能力;要克服自卑感,培养自重、自强精神,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
其五、法治手段。法治社会应当特别关注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 ; 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法治应体现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和利益特别尊重与保障。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因为弱势群体是由每个人构成的,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是伟大而具体的系统工程,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保障他们的安全、适当生活水准和潜能的发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则是这项伟大工程中实实在在的内容。保护弱者的系统工程中,新闻媒体和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郑杭生、李迎生:《社会分化、弱势群体与政策选择》,载中国网,2003年1月20日。
(2)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第97-103页。
(3)吴鹏森:《论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58-63页。
(4)蔡肪:《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4(2003)――转轨中的城市贫困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