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出现的种种情况,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加强对零售企业伦理的规范;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消费者自身的积极努力。
提高立法质量,变“观赏性政策法律”为“可操作性政策法律”
关于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问题,我国早在1984年12月26日就正式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于1993年10月31日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此外,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消费者维权日。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切实有效的保护。很多法规政策虽然在言语上听起来很惬意,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常常造成虽然有法,却是执行难。
在现行《消法》中能够看到,在出现纠纷的解决程序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字面看,这些条文确实给消费者广开大门,让消费者有地方去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方便消费者。然而,在消费者真正按照这种提供的途径去寻求解决时,各个部门有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使消费者辗转奔波,这实际上是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变相纵容了商业零售企业。
由于《消法》中尚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语,再加上消费者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彼此对立社会地位的悬殊,并且商家往往都要强调对某商品的最终解释权,这样很可能导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利直接受损。所以说,法律上得有个明确、硬性的规定,给消费者提供真正的便利。
加强市场信用建设,培植完善的社会征信制度。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征信制度,我国在这方面正在加紧建设。对于正处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大潮中的我国来讲,只有各方面都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才能获得生存的空间。
在我国现阶段,信用缺失仍然是困扰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在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从以上资料可见,我国的市场信用建设尚处在无序的状态,法律虽然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但这种权利却受到很大的限制,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心存疑虑。所以说需要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企业的信用评级不能流于形式,企业的信用度的评定应该以市场为基础,由消费者作出判断,通过相关执法部门达成共识,评定后的信用等级以标牌形式公示,挂在企业门口;企业的诚信档案要真实记载有关信息,并由专业机构保管,通过互联网或大众媒体向社会不定期公布;建立强有效的惩罚机制,对于信用度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要重新审视其开业资格。对于有不诚信事项记载的企业进行经济上的重罚,并根据情节的轻重,依照有关法律作相关处理;在市场经济环境里,需要启动完全由市场操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协助政府相关机构完成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以获得客观而可靠的信息。
总之,只有加大信用建设的步伐,企业的信用意识才会得到提高,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