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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的传承活力研究(2)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的形成是围绕“义利” 关系的争论展开的。因此, “义利之辩” 的过程,就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道德行为以及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也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反映和缩影。 “义利之辩”可以归纳为三种观点:一是“义利统一” ;二是“利重义轻”;三是“重义轻利”。以上三种观点在中国传统道德形成的过程中都具有较大影响,在人们实际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其中“重义轻利”观在总体上处于支配地位。孔子所主张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将义利关系严重对立起来的代表性观点,它要求人们“见利思义” ,“义然后取”。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后来董仲舒主张“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统治阶级在处理“义利”关系时,强调“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求人们“存义去利” ,“存理灭欲”,彻底否定了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这种道德观念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观念,是“君子”追求的道德观念,因为“君子”只有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否则易出现“义”与“利”的严重脱节。当“义与利”严重对立时,就会出现个人主动放弃自身利益或自身利益被剥夺。“重义轻利”观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抑制 人对社会的侵害,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框架内如何确立新的“义利”关系是当今道德建设的热点问题。在市场经济道德观念中,有“权”和“利” 之争。权利的本质意义是对人的某种自由或利益的肯定,从 这个角度上讲道德权利是从道德上给人提供一个自由选择 其行为方式以获取正当利益的合理范围,权利人可以以一定 的道德上的支持和保护作用,这是法律所不能取代的。很显然,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中还 没有合理解释和合适的位置,这里的“义”并没有法律的含义,是一种高尚的道德理想。“权利并不是爱心和同情心激发 的纯粹的赠品和恩赏,因为如果是恩赏,对它的造当反应则 只能是感恩谢德。” [7]“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受有的 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 [8] 在这里所讲的“义”是指“义务”而“非”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在法律许可或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根据社会需求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正当权力,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而在中华民族传统思维定式中把追求个人利益看做是小人的行为,君子只能看重“义”。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过程中,我们在与西方国家进行经济交 流时,因“义”而失“利”的事例很多,教训也不少。更有甚者, 把它运用到体育竞赛之中,“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就是传统重“义”思想的表现。当我们从本质上和人类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认识市场经济,审视中国传统“义利”关系时,这种文化上的差异表现得就十分突出,有时我们也会把“见利忘义”说成 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偏差。只重视“义”而 忽视市场经济规律性,不利于建立新的“义利”关系。传统“义利”关系中能反映出中华民族特征的,对市场经济具有指导意义的精华部分,理应在新的“义利”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成为新的义利观的主流思想,而那些过于理想化的“义利”观只能供后人观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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