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论文网 > 会计审计论文 > 会计理论 >

完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思考(2)

之所以产生制度所述的营业外收入,是因为银行收购该笔应收账款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其账面价值 200万元(银行对该笔应收账款预计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对甲企业而言,银行用超过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金额收购应收账款时,相当于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中的一部分(金额等于银行的实际支付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并没有形成坏账损失,真正形成坏账损失的仅仅是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减去收购金额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对甲企业而言,真正的坏账损失 = 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34万元 —收购金额大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部分10万元=24万元。但甲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坏账损失 34万元,其超过真正形成坏账损失24 万元部分的 10 万元应冲减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因为对甲企业来说,并没有形成额外的收入,只有坏账损失的减少。所以,笔者认为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10 万元
坏账准备 34 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万元
管理费用 10 万元
那么,何时才会形成制度所述的营业外收入呢?笔者认为,只有当银行收应收债权实际支付的金额超过了其面余额,超过部分才会形成企业的营业外收入。
例如:甲企业因筹集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乙银行,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34万元,已提坏账准备34 万元,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定,出售款项为240 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则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40 万元
坏账准备 34万元
贷:应收账款 234 万元
营业外收入 6 万元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根本不会出现,因为没有哪家企业愿意花240万元去购买最多只能收回234万元的应收账款。因此,在实务中,企业出售应收款项根本不可能产生营业外收入,只能使其管理费用中的坏账损失减少。
三、各类税目的核算及与税法的衔接
因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国家税务部门,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有所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从尽量符合税法实际这一出发点和原则设计的。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仍有许多规定不很完善,或是与税法的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与其相悖。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将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述规定,虽然对一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业务规范得清楚、明确,但却忽略了小型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这与《制度》规定“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用途前后脱节。因为,《制度》规定,“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笔者认为应增加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核算规定:小型房地产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房产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关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营业税)。上述规定,忽略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内容。
笔者认为,《制度》应充分考虑小企业兼营的经济业务,明确规定:对于小企业兼营的应税收入,在收取货款的同时还要计算交纳营业税及各种附加税费,并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未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例如,根据《制度》关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使用规定,收到采购员交来的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显然,《制度》没有考虑到所购物资是否已入库或已付款的情形,这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规抵扣,为小企业会计人员增添了额外的负担和麻烦。
(四)关于所得税的规定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规定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所得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外,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人民币800元,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以企业可列支的计税工资为基础进行计算。而《制度》规定,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应付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按照《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可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等费用,这显然和《制度》的出发点不符。笔者认为,《制度》中可增列“计税薪资及经费”科目,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应付工资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时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以及以可在税前列支的工资费用为依据计算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这样就可使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关于工资、福利费等费用的规定相一致。
2、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借款费用的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的要求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这一处理忽略了所得税法对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的规定。例如,根据所得税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制度》的这项规定显然有悖于《制度》的出发点和处理原则。
3、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与所得税法不一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的涵盖范围比制度草案大。可在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包括了开办费摊销、消防费、绿化费、外事费等,而《制度》规定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就不含上述四项费用。

共2页: 上一页 [1] 2


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
再议价值链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
工商管理 | 工科论文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 会计审计 | 计算机 | 法律论文 | 医药学 | 汉语言文学
社会论文 | 工科论文 | 理科论文 | 文化论文 | 艺术论文 | 文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写作指导 | 计算机应用
www.zlunwen.com 找论文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