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允价值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标准十分严格:《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条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因此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选择公允价值模式。
按照旧的准则上市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固定资产计入,而且其市场价值的变动并不计入损益,这样的规定使得其价值的变动不能在财务报表中观察出。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价格飞速上涨,按照新的规定,上市公司早年购入的房地产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势必大大超过购买年时的价格,直接影响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可以想象公允价值的运用会使拥有较多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上出现巨额利润,投资收益也相应剧增。但是,巨额利润也意味着企业必须缴纳更多的税款。截至今年4月27日,只有武汉控股、沱牌曲酒、中国银行、S深发展A、方大A、胜利股份、白云山A、武汉塑料、与津滨发展这9家涉及投资性房地产领域的上市公司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对股东权益进行了调整。涉及金额最高的是中国银行,高达33.18亿元,调整金额最小的则是武汉塑料,仅140.11万元。
下表为对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具体数据,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运用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表-2
单位:万元
|
股票代码 |
公司简称 |
股东权益(旧准则) |
股东权益(新准则) |
|
000001 |
S深发展A |
647,446.32 |
661,986.47 |
|
000055 |
方大A |
42,513.59 |
49,458.46 |
|
000407 |
胜利股份 |
61,956.16 |
67,477.16 |
|
000522 |
白云山A |
69,334.52 |
65,319.48 |
|
000665 |
武汉塑料 |
12,070.30 |
15,072.45 |
|
000897 |
津滨发展 |
208,247.13 |
210,505.90 |
|
600168 |
武汉控股 |
140,873.92 |
150,332.73 |
|
600702 |
沱牌曲酒 |
166,478.35 |
169,969.69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38,825,400.00 |
41,732,500.00 |
2.公允价值法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一个条件指出资产交换应具有商业实质,关联交易是被排除在此之外的。第九条(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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