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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影响(1)

 

  旧会计准则体系下,企业利润操纵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是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快速与国际经济趋同过程而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历史的必然,因为旧准则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旧准则体系下,企业操纵利润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这与会计核算的本质要求是相违背的,更重要的是旧会计准则与现在世界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有着本质差别,阻碍了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新准则出台后,很多政策直接遏制了企业的利润操纵,并且更加容易理解和为国际所接受,但是,在短时间内,新准则的实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会计准则将会对企业利润操纵问题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利润操纵的遏制

  (一)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得转回

  旧会计准则下,企业大量计提资产跌价减值准备,特别是计提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通过以后期间的转回来操纵利润,并且这种方式是上市企业惯用的利润操纵方法。针对旧准则下的这种情况,新准则直接规定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虽然并未规定所有资产的跌价减值准备均不得转回,但是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企业进行利润操纵。

  (二)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发生了变化:旧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大大限制母公司利用其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的空间。在成本法下,只有在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才能确认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这便牢牢锁死操纵利润的手段。

  (三)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

  避免企业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两种方法之间变换操纵利润。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后进先出法不具有普遍性或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情况。例如,一些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其中不少企业为避免先购入或先生产完工验收入库的存货存储时间过长,导致存货变质或毁损,便将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这样就造成了实物流转和成本流转的相互脱节,从而导致成本的结转不符合实际,利润表不真实。二是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因此新准则相关条款的修订便于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相关国际准则进一步趋同。对于一些存货较大,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而言,新存货准则限制了其通过存货管理来操纵利润。

  (四)严格规范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加强和细化了对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增加了第十二条,即:“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此条款强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但只有在提供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那么交易不具有公允性,关联方交易就具有利润操纵的嫌疑。因此,新准则此项要求意在规范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遏制利润操纵。

  二、新会计准则利润操纵空间仍然很大

  (一)流动资产的跌价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

  新准则中实际上只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法计量的金融工具、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矿区权益等9项不能冲回,而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等6项资产减值还是可以冲回的,所以,利润操纵空间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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