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的生产,主要取决于人。不论面临何种环境,应该说,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最直接的生产者。在我国,一般会计人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结构老化且过于低浅,这使得许多理论上完善的会计方法,要么无法实施,要么在实施时大打折扣,不伦不类。因而,会计人员的素质历来被学术界指责为会计改革的最大障碍之一。形成这种状况既有我国制度方面的因素,又有文化观念的因素。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财务会计规范一直是以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这种“准法律”形式出现的,对会计实务比较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较忽视实质上的合理性。长期以来,会计人员已习惯于照章办事,而很少运用个人的专业判断,这也成为会计人员提高个人素质的障碍。在文化观念上,与西方“平等”、“独立”的理念不同,中国“尊上”的观念对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会计人员除按制度办事外,就是听从领导的旨意,缺少作为职业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能力。整个行业对这些情况的默认,是素质较低的人员仍能在会计行业从业、会计信息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的主要原因。
四、会计信息的监管者
如果说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那么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各类大型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则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认可。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进行监督和验证,是他们的基本职责,他们具有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把最后一道关的权利。
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验证的有效程度,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对明知虚假的重要会计信息仍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无形中助长了会计造假之风,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中介机构的信任。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有着普遍性。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不久,目前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在这一企业体制下,事务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承担的责任,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给股东带来的损失是事务所本身资产远不能补偿的。事务所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权衡,往往选择了收益。要真正使会计师事务所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将事务所体制从有限责任向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转化是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