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与修订前的《会计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对某些概念加以了规范。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也是新《会计法》中规范的两个重要概念。一是“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它以前与财务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报告等名词混用,相关法律对这一名词的使用也不一致。为了保证会计名词的一致,新《会计法》将原来用的“会计报表”一词统一改为“财务会计报告”。这一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财务会计报告”的内涵比“会计报表”大,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用“财务会计报告”替代“会计报表”不会缩小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其次,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会计报表往往是与一些不能分割的其他组成部分(如会计报表附注)一并提供的,只提会计报表,容易引起误解;最后,“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通用的说法财务会计报告(FinancialReport,直译“财务报告”)基本一样,便于国际沟通。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新《会计法》在第五十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这里的“制度”与“规章”同义,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上文中提到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都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的规定
新《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本条对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规定了以下基本内容:一是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二是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这些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记账规则的具体要求,包括错误账簿记录的更正方法等,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具体规定。三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是有些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常常采用反记账和反结账方法修改会计数据。所谓反记账、反结账就是将已经记账或已经结账的会计数据恢复到这之前的状态。会计数据记账后不能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结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结账前的数据不能再做任何修改,否则审计工作也很难展开。再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对已输入且已保存的记账凭证再做插入和删除操作,即使这些凭证没有记账,也会使已输入凭证的凭证号顺序重新排列,这同样对其会计账簿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如果这批凭证没有打印出来,则根本无法给审计留下任何线索。所以,这就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或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这也要求软件开发企业按照《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开发高质量的会计软件,不能为了迎合某些用户的特殊要求,对《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视而不见,“想某些用户之所想”,为个别用户开方便之门,扰乱财务会计秩序。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同点是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新《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要广泛宣传新《会计法》的基本精神,宣传依法做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