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属于普通法人,其纳税申告书,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计算书类(商法的规定为基准作成的计算书类)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根据董事会承认的“当期纯利润”,然后按法人税法特别的规定进行加算和减算,得出“所得金额”,这又称为“确定决算基准”或“确定决算主义”,以这个为基础提出“确定申告书”的报告书。确定申告书,原则上来说,在决算日后2个月之内(大企业3个月以内)向税务署提出,交纳法人税。确定申告书记载这个年度的所得金额、法人税额,它的添付书类有借贷对照表、损益计算书、损益金额分配表、借贷对照表和损益计算书所属的会计科目明细书及来自资本公积金的增减明细书作成的财务表添付。
5.企业会计原则。前面对日本的有关会计法律制度作了概述,但这个会计制度不是自体完结的法律体系,对于它的解释的会计规范是很有必要的,那么,这个代表就是“企业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原则,在1949年时,由现在的“企业会计审议会”的前身企业会计制度对策调查会设计制定。这个企业会计原则设定的目的和要约,总结以下几点:
(1)为企业会计制度的改善统一方面而设定。
(2)企业会计的实务中的惯例,发展的东西作一般的公正妥当的承认并作出归纳。
(3)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财务诸表审计的基础。
(4)商法、税法等规定的企业会计诸表法令的制定,改正时必须尊重的原则。对照表原则由3部分构成,在这里面企业会计原则注解是对这个原则的重要项目的解释与说明。然后,根据这些原则,进行损益计算书、借贷对照表、财务诸表附属明细表和利益分配计算书的财务诸表的计算填制。企业会计原则于1945年、1963年、1974年和1982年进行了修改。
会计原则对于日本的会计制度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这种影响作用现在还仍然继续存在。会计原则与前述法律的关系:
1.会计原则与商法的关系。基于商法第32条第2项起解释指针的作用。商法计算规定扩大防止的作用和商法计算规定的修正转机的作用等等。在这之中,尤其最初的角色重要。商法就商人而言,商业账簿的作成,然后记载价额等的决定,会计账簿的种类、内容、财产的金额等的具体的决定方法、折旧方法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补充,商法在1974年作了修正。“商业账簿的作成时有关规定的解释、公正的会计惯例斟酌”(第32条第2项)的规定(斟酌规定)设定。这个“公正的会计惯例”的代表,就是企业会计原则。
2.企业会计原则与证券交易法的关系。企业会计原则是财务诸表规则等各关系规则的基础,加上各规则的补充说明的作用,还有各规则的制定、改正方面的先导作用,就此而言,前者的作用更为重要,前面讲述了根据证券交易法作成的财务诸表,必须要按财务诸表和财务诸表规则使用要领填制,就这个使用要领规定的事项而言,是“一般的公正妥当和承认企业会计的惯例”,这个“会计的惯例”就是企业会计原则。
3.企业会计原则与法人税法的关系。企业会计原则起法人税计算规定的补齐的作用,计算规定扩大化防止的作用和法人税计算规定的制定、修改方面的先导作用。
三、两国的会计制度的比较
(一)管理体制的不同
中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和会计制度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颁布与实施的,如《会计法》、《证券法》、《税法》;还有财政部颁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一直是采用政府统一管理方式,也就是说,财政部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这其中包含有会计活动的指导方针和会计的一般原则,各种的具体的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和账务处理手续及方法,中国企业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业务处理。这就是会计制度的统一管理的根本特征。
日本没有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就全体而言,日本的宏观的会计制度的管理是以一般的会计原则的指导为重点,是有指导性的,虽然他们也制定了一些会计业务处理的程序和手续,没有要求企业强制执行这些程序和手续,只是具备有指导性的特征。但并不是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因为日本还有法务省管理的《商法》和《税法》及大藏省(财政部)所管理的《证券交易法》。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要遵守这些法律。日本宏观会计制度管理多元化的特征表现在:
1.企业会计原则。贯彻与协调会计处理基准,不像法律一样要求企业必须强制执行,但它是一切企业的会计处理必须遵守的社会的规范。反映股东、债权者、劳动者、税务当局和政府等的会计活动的共同要求。
2.商法的计算规定。包括股份制企业作成的全部会计报告书的种类、公告、承认书、资本金,财产的估计准则、设立费和开办费等的递延、利益基金和资本基金的积累和使用、利用分配等的规定的提出。商法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的反映,商法的计算规定是政府对会计活动管理要求的反映。
3.按照商法制定计算书类的规则,明确会计报告的具体的作成方法的规则与规定,董事会提出的会计报告书必须根据这个规定来填报。反映了股东对会计业务的处理要求。
4.按照证券交易法制定会计报告书的规则,有上市股票和证券的企业,在向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会计报告书时,必须遵照这个规则。因而,这个会计报告规则反映了财政部或证券交易管理部对会计业务的管理要求。
5.税法的规定。有对财政收入、公正的课税和相关连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的统一的确定规定,反映了税务当局对会计业务管理的要求。
(二)经济体制的不同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很长时间一直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现在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但在国民经济中起栋梁作用的还是国有大型企业,这些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代表者,各方面的会计活动要求都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表现,在这方面,以国家为代表制定了统一的会计制度。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和市场经济。政府、企业、股东、债权者、税务当局和市场管理者对会计控制都持有各自的立场,因而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具有多元化的特征。日本实行市场经济,宏观管理利用的情报主要是通过市场收集。但是国家对企业的会计情报的收集、加工、处理,没有统一的要求和明细的规定,企业有较大的融通性。
(三)财务组织的体制不同
日本企业内部的财务组织体制是企业的厂长直接指导,以董事会为主体构成下的财务委员会形式。中国企业财务组织体制是总经理的经营责任制下的总经理管理,财务管理的担当者的职责、权限、利益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是从企业取得的独立的会计机构,直接参与企业的意思决定。后者的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在职人员的设置等和企业会计一样,属于企业的机能部分,只是向企业的意思决定部门提供财务情报。
(四)财务利益分配体制不同
日本的企业已经程序化的利润分配,比较单纯,从税金的上交,法定公积金的提取,股东股利分配政策的实行,利益分配的实行到利益留存为止,都非常程序化。中国的国有企业的财务利益分配比较复杂,涉及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的正确处理。
(五)审计体制的不同
中国的审计制度起步较晚,已经出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也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但是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实行的是一次考试五门课程通过为原则。相对日本来说过于简单,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因此,目前我国的会计事务所的工作质量不高,有些不是以工作质量为主,而是以业务量为主,有的甚至与被审计对象一起作弊,这样就直接违反了审计职业道德,这是我们国家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也设立了,但发挥的作用不理想。
日本的审计实行“三者审查”制度,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审计官员和内部审计制度三者审查。注册会计师以1948年6月公布的《注册会计师法》为基础,按照1949年创立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职责道德规范和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审计基准开展工作。其职业范围主要是《证券交易法》为基础作成的财务报告的审计,《商法》规定大企业的外部审讲。日本的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资格,要经过三次考试,第一次的预备考试之后,进入第二次考试;第二次的考试合格者,称之为候补公认注册会计师;第三次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注册会计师的称号。但是,要有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候补者必须要有三年的审计业务的经验之后方可参加第三次考试。审计官是对社长的业务执行审计的人。大企业,大多设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对社长的职务执行合法性和职责的审查。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会计和各种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大企业,大体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和配备有审计官(外资企业一般是由招聘的具有公认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担任,而其他的企业则是由具有各种业务经验的人担当此项工作)。对于子公司或有关连公司,一般由总公司派遣内部审计官,执行审计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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