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理论不断发展,导致会计制度和准则也在不断完善。为保证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能很好的贯彻国家有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制度、准则的实施,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后继教育是必须的。这不仅是会计工作质量提高的保障,也是社会市场尚会计企业赢得竞争保持自身优势所必须要进行的工作。
3、负责对会计人员的委派
当委托主体与会计企业签定委托合同后,会计企业就必须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会计人员性别、年龄、职称级别、工作能力等在自己拥有的会计人员范围内挑选会计人员派驻用人单位。
4、负责向委托主体收取费用和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待遇
在会计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主体有义务向会计企业支付报酬,会计企业则有权利向委托主体收取报酬。报酬收取的标准主要依据会计工作量的大小、工作能力的强弱、职称级别、工作条件及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同时,受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报酬、福利由会计企业负责发放,其发放原则在“受派会计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一节中我们会谈到。
5、负责会计人员的工作考核、奖惩、调转、解聘等工作
委托主体及派驻单位对从会计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不负责考核,这一工作由会计企业自行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执行。会计企业在受派的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时,一方面要依据会计人员任务的完成情况、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人员手则遵守情况等,另一方面也要听取派驻单位的意见。当然这一考核应是公正的,而不能因为派驻单位希望通过受派会计人员而达到私利未能时,而给出了不公正的评价,以致影响考核的公正性。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特别是在一些经营者缺乏必备道德素质的企业里,情况会更严重。因此要谨慎对待派驻单位提供的意见,也不能排除受派会计人员与派驻单位搭成同盟而给出了过高评价。如果受派会计人员因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所担负工作时,会计企业可作出必要的调整,以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
同时,我们还要考虑派驻单位与受派会计人员达成无原则的默契的情形。由此,对受派会计人员定期轮换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实施会计委托制度要坚持定期轮换原则的原因之一。一般来讲,受派会计人员在一家单位工作时间不应超过三至五年,到期后,由会计企业进行调转。
对那些业务水平较低,工作态度不好、有违章违纪的会计人员、会计企业负责培养、教育或者解聘。对优秀的会计人员由会计企业决定并进行奖励。
6、会计企业的法律责任
会计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会计企业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然应有能力承担法律后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是以会计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尽管会计企业是受委托主体的委托,以委托主体的权益为目标的,但一切会计信息的法律后果不仅生产它的会计人员要承担,而且会计企业也应承担。如果在受派会计人员工作中出现违法情况,不仅会计人员要负责法律责任,会计企业也应负法律责任。或是民事责任或是行政责任或是刑事责任。当然这是在派驻单位未授意受派会计人员违法的情况下,否则,派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五)会计人员主管机构
在此处我们要探讨的会计人员主管机构问题,是为了国家便于从宏观上调节经济,统一国家的会计制度和会计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等。而不是针对单个会计人员由谁来管理,这个问题在上文我们已经解决了,即由会计企业直接管理。
实施会计委托制度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将会计内部人外部化,或称为社会化。那么最理想的主管机构是由“会计工会”或“会计协会”之类的民间组织来充当,但就目前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尚未出台、实施行业自律条件还不成熟来看,笔者认为充当会计人员主管机构的还不能是民间组织,尽管这才能简历真正意义上的会计市场,而仍然应是财政部门。
对于为何财政部门可以充当这一角色,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从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看
财政于金融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支柱,财政主要运用预算、税收手段和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些手段和政策只有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发生作用时才能发挥其效用。而会计工作正是这一切的基础,有了高质量的会计工作才能有这些手段、政策效用的发挥。
2、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工作就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已有相当的经验。
3、从我国法律规定看
新《会计法》在第七条对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由此看来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主管会计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其主管职责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的制定、技术职称的评定等。当然这个机构应不同于为各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委托会计人员的机构,因为后者是以出资者身份出现的。况且机构混同职能使职能混乱,且不利于会计工作的管理。
(六)受派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由于受派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性质、管理要求不同,各受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有许多各自的特点,应因地制宜。但就一般而言,受派会计人员以会计企业的名义在派驻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而会计企业使以单位所有者权益为目标的,同时他还兼有社会责任。那么,作为会计委托制度的代表者和执行者的受派会计人员不应负责企业的筹资、融资、投资及利润分配等事项,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账、核算、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填写报表附注及说明,向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并做好票证的管理工作。
对于受派的总会计师、会计主管而言,他们还应承担一些会计组织管理工作,他们积极机工作应以企业的发展和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干涉企业经营者管理活动为限。
在会计委托制度实施过程中,划分好各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相当重要,既不能将他们束缚于狭小的会计核算范围,通过各种方式架空这些外部监控人员;也不能任由他们作为,而致于干涉、扰乱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这两者都非会计委托制度的本意,并且极为有害。但在这一制度中却隐藏着这一危险。故而实施者应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以保证这一制度高效的运作而不会带来太大的负面效应。
(七)受派委托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
1、受派会计人员的身份
讨论受派会计人员的身份问题,就是要解决会计人员站在谁的立场上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前述讨论“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一问题时,我们就已明确指出现代会计是受双重责任的。基于此观点,我们可以的出这样的结论:受派会计人员直接受托于企业所有者,代表所有者权益负有经济责任;间接受托于社会公众,代表社会利益负有社会责任。这一双重责任的得来,是源于会计工作得特殊性,一方面他要为所有者服务。表面上他是为经营者提供会计信息,而实质上他和经营者一样是要通过他们得劳动为所有者资产得保值增值服务;另一方面,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并非只有经营者管理所用,还有债权人、债务人、政府及社会公众使用,于是产生了社会责任。如此来讲,会计人员确实有双重身份。
但笔者要特别指明得是,此处得双重身份有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得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在传统体制下,会计人员别视为“国家干部”,承担“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参与内部管理;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干部”代表国家维护财经纪律,对不合法得财务收支要坚决抵制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即服务于企业对国家(政府)负责。而我们所提出得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是服务于所有者对社会负责。其实这并非会计行业所独有,任何一种工作都不仅要为服务对象负责,也要承担着一定得社会责任。人作为社会性动物摆脱不了社会责任,何况是处于各种经济关系中心得会计人员呢?他们更应勇敢得承担起自己应有得社会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完整得会计信息,为简历诚心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2、受派会计人员待遇问题
科学地解决好这一问题是确保会计委托制度有效实施的保证,它不仅是会计内部人外部化的关键,也是激励受派会计人员积极工作的有效手段。
根据委托主体于受托主体签定的会计委托合同,委托主体向受托主体支付一定报酬。在会计企业收取这些报酬后,应按一定标准向会计人员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这个标准应当依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效绩等,以有利于激发会计人员努力工作。在工资构成设计时,笔者认为应按照固定工资与浮动洞子向结合的原则:
①按照不同的技术职称和会计工作岗位确定一个基本工资水平;
②确定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的比例;
③将浮动工资与本人工作业绩挂钩。
特别要注意会计人员工资多少应与派驻单位的经济利润变动情况无关,以防止受派会计人员为个人利益而篡改会计信息。
此外,受派会计人员的晋升问题,我们也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如果对这一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不仅有碍于会计人员积极性的调动,也有碍于会计人员能力的发挥。笔者认为当受派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管理才能时,有两条途径可以解决他们的晋升问题:一是与会计企业脱离关系,进入派驻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二是在会计企业内得以提升,会计企业同样需要管理。
(八)受派会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
受派会计人员虽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告会计信息,但也不能排除他们出于某种原因于经营者合谋,损害所有者及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为此必需界定受派会计人员的责任,构造受派会计人员的利益和动力机制、构造受派会计人员的责权对等机制。
1、明确受派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
这一点主要是通过委托主体与受托主体之间签定的会计委托合同的约定来解决。其目的是让受派会计人员明确自己应该干什么、可以干什么,并且配有必要的权限作为保障。不仅是会计人员职能的划分,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2、制定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
在制定会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标准时,要注意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并且还要将工作业绩的考核与会计人员工资、奖励、升迁等激励手段相结合。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