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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会计委派制度的理论分析(7)

  (十二)受派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受派会计人员在对其服务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时,必须遵循职业道德。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也是我国诚信社会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对会计委托制度的建构起到了辅助作用。为使这一义务得到公认,必须有一权威机构的颁布。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形,仍应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部分只颁布为宜。这一道德标准应有技能、保密、廉正、客观性四个方面。受派会计人员在执业中,必须遵循这一标准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得听任其他人员违反这些规则。

  1、专业技能

  受派会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执业品德外,还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不但要熟悉会计、法律、税务、企业管理等领域的标准与实务,还具备高水平的职业判断能力。

  (1)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会计岗位工作;

  (2)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

  (3)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任务;

  (4)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5)及时了解并沟通与其职业判断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减少会计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2、保密

  受派会计人员对在工作中所获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由不恰当公开而可能造成损失的事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这不仅是会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的职业道德之一,而且也是保持经济秩序的必须应有的职业道德。

  (1)除法律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中获得的机密信息;

  (2)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

  (3)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人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

  3、廉正

  受派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保证自己在解除双重受托责任中能得以公平正直的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而使自己或其他方受益。

  (1)避免介入实际的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

  (2)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

  (3)拒绝收受影响其履行职责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

  (4)禁止从事任何不利于会计企业的活动。

  4、客观性

  受派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记录、计量、核算、反映的过程中,应基于客观的立场,以会计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任何人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判断、处理问题时,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成见或偏见行事。

  (1)公允而客观的采集、加工、整理、报告会计信息;

  (2)充分报告会计信息,并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对各项信息获得正确的理解。

  三、会计委托制度理论对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贡献

  经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委托制度是对目前我国正逐步推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一大改进。其目的是要建立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促使会计机制的良性运作,保证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高速、健康。那么,会计委托制度的生命力正体现在对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贡献的几个方面:

  (一)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减少会计委派制度的行政色彩

  一些学者对会计委派制度进行反思时,认为这一制度“有悖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思路”在强调了会计直接控制的同时,使企业会计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导致企业会计管理上的“政企不分”问题。然而有些学者却不以为然。但事实上,从委派制度的设计上看,“政企不分”的后果或心理阴影难以避免,至少在委派制度的逻辑演绎上是有这种政府对企业直接控制的可能:政府将自己拥有的会计派向国有企业时其进行监督。而在委托制度下,政府仅是一个所有者代表,它并不能因为自己同时担负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便可以不在一个所有者代表身份下行为,而滥用自己的管理职能。在一般情形下,这是很难免除的,行政权力总有自我膨胀性,但不同职能设置在不同政府机构,以此相互制约、保证政府二重身份的均衡发展。同时,在委托制度中,必然存在着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都要在委托合同的约束下行使相应权利就,承担相应义务,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当政府作为委托方时,它只能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而不能在成为一个高高在上社会管理者了。这对于我国政府职能改革,减少对经济的行政干预,无疑是一个很好的体现。

  (二)能有力解决受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的问题

  对会计委托制度,不少学者问道:“统一管派的会计人员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统一管派部门对他们是否有‘编制’?”提出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人们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思维,认为会计人员必须属于一定部门,不是企业的,就是政府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会计委派制度中还没有很好的解决会计人员身份问题。阎达五教授曾感叹:“中国的会计监督工作很难,企业会计人员的身份非常特殊,会计工作的板凳很难坐,它要50%坐在企业的板凳,另一半要坐到国家的板凳上,稍有不慎就得挨其中的一板子。”会计人员身份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必然导致会计人员工作立场不确定,不知道自己代表谁的利益,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产生会计信息失真成了可能。而在会计委托制度下,将会计人员规定为代表所有者利益同时担负着社会责任。完全将他们转变为中介组织,从公正、独立的角度遵循国家会计法规、制度。如此,会计人员既有明确价值目标,又有可靠制度保障,也就不再受身份不明问题的困扰了。

  (三)促进政府机构精简

  对政府机构实施会委托制度时,往往是在已有会计机构的基础上再派入会计人员,如此显然增加了行政机构编制,不符合政府机构精简原则。而在委托制度下,将要实施委托的会计岗位是空出来的,由受派会计人员担任,并不会由于实施了会计委托制度后,而增加会计人员人数,只是一部分或全部会计归纳岗位由外部会计人员担任。内部控制外部化本身就可以减少管理成本,这一制度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四)有助于其他问题的解决

  其实,有许多问题都产生于会计人员隶属关系问题不能很好解决。例如,会计人员的升迁、考核、待遇等问题。当我们明确在会计委托制度下,会计人员归属会计企业管理,会计企业属于中介机构。会计人员的许多问题自然得到了有力解决。如上面所说的会计人员升迁、考核、待遇等问题,我们在讨论受派会计人员身份和待遇问题与激励和约束问题时,已作了较为明确的回答,其根源在于这一制度能摆正各种关系,从源头上解决会计人员隶属问题、身份问题。

  四、会计委托制度的局限性

  会计委托制度基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而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治理。尽管从许多方面来讲,这一制度都是有效的,可行的,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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