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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需要明确的8个问题(2)

  5、会计人员的升迁问题

  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势必造成使、管、用脱节,会计人员很难在被委派单位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再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属于被委派单位,晋升厂长、经理或其他领导岗位的机会几乎没有,这与国外厂长、经理、大多是由财会人员升上去的相差就更远了。因此,应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要求所有被委派单位在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择优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6、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

  会计委派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推行中难度大,阻力大。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由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或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否定了《公司法》中关于总经理对财务人事上的具体规定。尽管中纪委二、三、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还应该出台有关法律或补充性规定,将现有法规加以完善,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应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7、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问题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原来的总会计师制是否应该终止,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总会计师的设立在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他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总会计师是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以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权限在于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将二者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新机制。

  8、委派的财务总监与稽查特派员的关系问题

  稽查特派员制度就是在企业下放过程中,国家对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进行监督制约的主要实施手段。它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通过查帐,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督,对侵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建立,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就能够考核企业的经营情况,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及时处理或撤换违法违纪、不称职的领导人员,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可以看出,稽查特派员制度与财务总监委派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使命,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实际上是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延续,稽查特派员制度可理解为实施国家监督的一个过渡过程。对于已派驻稽查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在委派财务总监时,可考虑将二者并轨,由稽查特派员直接担任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直接受稽查特派员领导。最近,国务院向67家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27位监事会主席,这是国务院对稽查特派员政策的延续和加强,是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监督的重大举措。可以预测,随着委派制的逐步推开,稽查特派员、监事会主席终将会由财务总监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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