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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公允价值对纳税调整的影响(2)

  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核算中的应用为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相关税收制度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变动损益在计税时不予考虑,即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会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2007年12月10日,A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1 200万元,作为交易型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1 450万元。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市价为1 450万元,按会计准则规定其在2007年底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1 450万元。因相关税收制度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在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应维持其取得成本不变,即1 2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 4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 200万元之间产生了25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需进行纳税调整。

  再比如: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二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此外,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新会计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需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公允价值的应用也非常谨慎,准则的规定与相关税收法规既有趋同,又有分离,使得企业纳税调整内容有增有减。企业在运用新会计准则时,需要运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合理反映这些差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 《新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教材》。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

  [2]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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