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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再思考(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会计核算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二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第一个问题税法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交的增值税的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下减少的货物的成本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直接以成本结转,二是先确认销售收入再结转相应成本。这里仅就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谈一点看法。

  一、在企业会计制度下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

  在企业会计制度(也称旧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即会计核算如下: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一: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00 000元,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251 000

    贷:库存商品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第二种情况: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其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则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二:某企业将自产的产品200件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该产品单位成本360元,不含税单价为54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利润126 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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