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72 000
贷:库存商品 72 000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是销售活动,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为将货物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对这一行为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
上述两种不同处理方法对所得税核算影响不同,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按成本结转,企业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时应按成本价格与计税价格的差额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不利于所得税征收管理,同时对于第一种情况下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但不等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特别是对于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一行为,与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我认为两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行为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准则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部分准则中有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应付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明确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对于会计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我认为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即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全部作为销售处理,先确认营业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再结转成本。则当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时,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