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会计法规不可能制定得很完备,只能对企业提出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将日益丰富,会计法规不进行分门别类的调整规定,就会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目前来讲,我国会计法规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会计人员所拥有的“自由载量权”相对较大,这不给会计信息有意造假以可乘之机,产生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
2.3 会计法规的不协调性
在会计法规体系中,各类行为规范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之处,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即不协调。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所导致的会计环境的频繁变动,使会计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而且现行会计法规中还残存着不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内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行为、新的经济业务、新的市场工具不断涌现,会计准则使得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另一方面,各会计法规之间也存着不协调。由于法律界和会计界认识的不同,致使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于冲突的协调较为混乱。实践中,会计人员各行其是,却又总是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2.4 会计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差异
2.4.1 从会计准则起草阶段来看,起草的依据不同。西方国家,如在美国,起草阶段首先拟定出准则初稿,待委员会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发布“揭示草案”,再次以书面形式和公众听证会形式,公开向公众征询书面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过多地依据他国已有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报告,并且,起草拟定的整个过程对普通公众而言都是保密的,缺少多次征求意见的环节和公众的反馈意见。
2.4.2 从征求阶段来看,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不同。从范围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征询意见的范围是全体社会公众,而我国似乎则更重视社会上层。从形式上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而我国则更重视书面意见的征询。
2.4.3 从准则制度的独立性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过多的依附于官意见,就准则本身而言,它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过程,其中如果涉及到过多的官方干预,则势必在某种程序上影响到准则的技术质量。
2.4.4 从内容上看也有所不同。如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除了在某些高科技行业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采取平均折旧法,这使得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健性原则,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再如,坏账准备金方面。与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企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小、范围窄,不利于企业抵御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