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考虑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变化等对企业影响,以经济责任量化指标为纽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每年应调整一次任期经济责任量化指标并经双方重新约定,形成制度化,使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指标与实际相结合。同时要及时告知审计部门以便审计部门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受托人经济责任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主要内容
l、从其主要内容看有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一般可分为保全责任。真实责任。保全责任即受托人尽责诚实经营,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真实责任即为受托人诚实报告责任,这主要涉及合规、合法性等审计。
受托管理责任一般为“3E”(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责任和控制责任。“3E”责任是指完成受托人要求达到的经济指标和最终实现的最大化利益,这主要涉及效益性审计;控制责任是指为达到履行经济责任的目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委托人的有关规范,以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和完善,这主要涉及财经法纪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上征遗留问题解决等的责任审计。
2.从其履行时间看有短期。中期和长期受托责任。短期受托责任是受托人一年的经济责任;中期受托责任是受托人一个聘任期的经济责任;长期受托责任是委托人对受托人对单位持续发展的涉及在任期和任期后的经济责任。当前,委托责任中虽然有短期的目标,但不明确具体责任,重存量,轻增量,其目标科学性不强,也缺乏责任约束;对长期责任的审计,是在审计过程中控制目标未能实现而产生的风险所进行的后续审计。
3、从其表现形式看有程序性受托责任和结果性受托责任。程序性受托责任强调遵循各种法规,而这种责任是受托人在日常就应履行的,因此每个短期责任期终了及期间都要进行审计。结果性受托责任审计是强调资源的动用结果和业绩的好坏,在委托人解聘或续聘前就要进行审计。因此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期间(届中)和离任(届末)两个阶段进行审计,这样利用日常的审计对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客观地认定日常的经济责任,能有效地防止在任时满堂红,离任时大窟窿,并可以为责权利的有效平衡提供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