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普通股费用 资本化 资本化率 会计处理
1.引言
根据财政部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比较新旧准则不难看出,新准则除了对专门借款的利息予以资本化外,也对一般借款的利息予以资本化。在此,笔者认为,新准则虽然有所改进,但仍然是仅考虑了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资本化。既然任何资金的使用都是有代价的,所以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动用了除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普通股资金),其发生的费用不仅要确认还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资本化,这样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有关资产计价和损益计算才更加符合真实完整性、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2.普通股费用的内容
普通股费用是指在筹集和使用普通股资金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包括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承销费和发行费)及用资费用(支付的现金股利)两部分。这里的普通股费用即普通股成本,是导致现金流出的绝对成本而不是用股利折价模型或者其他模型计算出的相对成本。普通股费用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发行股票的筹资费用。筹资费用是企业在发行股票时所支付的承销费和发行费,承销费是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发行费包括印刷费、法律费、会计费、保管费及其他杂费;(2)支付的现金股利。即支付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财产股利及股票股利。
3.现行普通股费用的帐务处理及其改进
3.1 现行的帐务处理
对于筹资费用的帐务处理是:发起式设立公司,因股东是固定的,无需聘请证券商向社会广泛募集。一般情况下,其筹资费用很低,如果发生一些诸如股权证明印刷费等少量费用,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采用向社会发行股票方式来募集资本,需要由企业发起人聘请证券商发行股票,所以,支付给证券商的发行费用一般较高,在会计上应进行特别的处理。采用溢价发行股票,其应付给证券商的费用可以从溢价收入中支付;采用面值发行股票的,其支付给证券商的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①。对于现金股利的帐务处理是,当股东大会等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分配给股东现金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3.2 改进后的帐务处理
在此,笔者认为,现行对普通股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妥之处且没有考虑资本化的情况。对于筹资费用,现行的帐务处理方法显得思路不清且不尽统一,有时计入财务费用,有时计入管理费用,有时又不确认费用(溢价发行股票时从溢价部分中抵扣)。其实普通股筹资费用从其功效而言应属于财务费用的范畴,因此不论是采用什么方式设立公司,也不论金额大小,建议将所有的筹资费用一律计入财务费用(筹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的部分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中去。因为发生时已经记入了财务费用,如果资本化期间和筹资费用发生期间不属于同一个会计年度,则相应地冲减资本化期间的财务费用,不必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对于现金股利,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动用了普通股资金且支付的现金股利符合资本化条件,此时动用的普通股资金可以视同节省的借款,按照一定方法计算出的资本化的那部分股利视为节省了的借款利息,以资本化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4.普通股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4.1普通股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也就是说,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应该区分是借入资金还是普通股资金,所以普通股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保持一致。
4.2 普通股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
普通股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
(1)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该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支出了普通股资金,这里的支出只包括以支付现金的形式发生的支出,不包括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3)普通股费用发生在资本化期间。也就是说如果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动用了普通股资金,但是在允许资本化期间没有发生普通股费用,对之后发生的普通股费用(如支付的股利)则不予资本化。
4.3普通股费用停止资本化及资本化期间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判断标准,具体参见《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准则第13条。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
4.4筹资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筹资费用是企业在发行普通股时所支付的承销费和发行费,承销费是支付给承销商的费用,发行费包括印刷费、法律费、会计费、保管费及其他杂费。由于这部分费用往往一次性发生,因此其资本化可以简化处理:若在资本化期间发生这些费用,且购建或生产活动动用了这部分资金,可按照动用部分的比例对其资本化;若不是在资本化期间发生的,则不予资本化,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前述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4.5股利资本化的会计处理
因为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动用的普通股资金可能不是一次发生,而是逐次发生的,每笔支出应负担的股利就有所不同(因为每笔支出的股利计算期不同),所以在计算股利资本化金额时,需要首先计算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普通股资金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作为购建资产的平均资金占用额,然后在按照确定的资本化率乘以累计股权资金支出加权平均数得出当期股利资本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