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我们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账务调整时,一般可以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必先调增收入。在商品交易中对关联企业利用两头在外的形式压低来料加工收入进行税务调整,由于对外收取加工费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调增收入和直接调增应税所得额是一致的;对关联企业间利用压低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价格进行税务调整,如果直接调增收入,那么不管采用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的办法都会造成以后的增值税收入增大,而应退税额却只能按产品出口时的报关单和出口发票上的收入计算,从而形成出口退税和征税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这时只要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再从转让定价的其它形式分析,对关联企业间不论是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加大成本提高设备出资价格多提折旧费,还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或多提特许权使用费等减少或转移企业利润的行为都应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鉴于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时间一般应自被调查的纳税年度的下一年起3年内进行,也可以在不超过10年内向前追溯调整,所以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账务处理也应有所不同:
1.对本年度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
按税务调整额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本年利润
如本年已进入纳税年度,调整应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境外按调整额付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