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原则被亵渎的现象,财政部门着眼于会计委派制和会计代理制的改革的试点,会计委派制和会计代理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受委派和代理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的流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权限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会计委派制和会计代理制在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角度来看,对财政加强预算资金管理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成效。从会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会计的委派制和会计代理制,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执行有某种积极的作用,但是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由于独立性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不明确,不可避免地使会计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致使会计工作效率低,会计信息等资料不能及时地报告出来。其二,由于委派会计和代理会计参与经营活动的范围缩小,沦落为简单的记账员。其三,由于会计职能外部化,使委派会计成为被拉拢或与高层管理者合谋进行造假,粉饰财务报表的工具。其四,这两种制度实施的范围只能局限与使用支配国有资产有关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
不论是会计委派制和会计代理制的改革还是新公司法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确立,都透露出了一个信息,就是国家管理当局对会计质量日益衰退现状的担忧,同时也进一步表明了国家为推进会计独立性的原则,已经从单纯采取的成立会计学院提高会计人员从业素质发展为进行会计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的确立之轨道。
但是,对于会计独立性的原则的执行在世界范围内都处在一个探索的过程中,在目前新公司法之会计独立性的原则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公司法之第二百零八条的保障条款虽然相应进行增加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这些可操作性不强的规定未必能产生很大的威慑力,比如给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造成损失的,给国家、社会造成各种损失的认定、计算、赔偿、操作方法等问题在法律中都无明文。可以预见会计独立性原则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而引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关注,同时会计独立性原则也随着经济生活的丰富必定会受到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