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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2)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在税务处理上,投资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也就是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论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应当确认为当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对外投资期间,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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