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应分为两大块:一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推行国家政策需要的国有企业,它的财务管理强调政策目标,主要是全部由国家出资的纯国有企业组成,可称之为政策性国有企业。需要强调的是政策性国有企业目前执行的一部分政策目标如保持充分就业,实质是公共财政的职能,存在着政府职能企业化的现象,但从长远看来,国有企业不宜执行财政职能,政策性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应随政策的需要不断调整。另一部分国有企业应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财务管理关注的是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可称之为经营性国有企业。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在于稳定经济秩序、强化宏观管理和实现宏观目标,它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不遵循盈利的原则,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国有企业以广泛的私人企业为依托。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很大,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仍需强调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企业)的盈利原则。所以经营性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要完全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竞争和效率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将国有企业的亏损分为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进行补贴,但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混为一体,导致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越来越大。如果国有企业能分为政策性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企业,前者的亏损由财政补贴,这将有利于减轻财政的压力,也有利于明晰国家对经营性国有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即国家仅行使所有者权利和承担所有者义务。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债转股的方案,希望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这项决定对国有企业财务目标的分割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助改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经营性国有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便于重新制定对这些企业的财务指标体系以考核其经营业绩;二是有助于国有银行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真正分离。90年以来,我国虽然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没有区别开来,所以商业银行仍负有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这是形成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债转股有利于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控制在安全线下,只要国有企业能分离为经营性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国有企业,政策性银行就可只对政策性国有企业和其它政策性业务贷款,商业银行则能真正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出发,对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贷款,有利于塑造健康的银企的关系。
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社会投资主体的投资目标主要在于经济收益,所以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目标主要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及为实现此目标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是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也不应该以大股东的利益(政策目标)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经济目标)。因此,国有上市公司是经营性的国有企业,它不负有执行政策目标的义务也不应该执行政策目标。同时,国有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权利、终止上市等的操作也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政府不宜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寄希望于上市企业解决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等政策目标性的问题,也应该分离出来由政策性国有企业或公共财政承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这里的“进”和“有所为”,本人的理解是根据国家政策目标的要求创建一批政策性国有企业:“退”和“有所不为”则集中在经营性国有企业方面,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经营性国有企业应退出市场,即使是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也可以根据资金需求或为了保持国有资本的流动性进行变现,实现国有经营资本投资的优化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