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们目前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以下几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评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借鉴作用:
(一)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相似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估计,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相似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非货币性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上述四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规定了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都要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其市场价格与重置成本接近,其新旧程度与评估资产的成新率相近。借鉴这四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规定,评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应以净值法为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评估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会计报表反映、累计折旧的提取、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分析,采用净值法更为适宜。 而且从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可比性角度考虑,对这类业务处理也应该作出统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