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其价值同时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反映,固定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二者一般相等。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而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很多事业单位没有提取)。这种核算方法的弊端有三:一是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历史成本计算,不计提折旧,不能反映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价值逐渐转移的事实,会虚增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在购置时直接列支,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会虚减购置期间的结余、虚增使用期间的结余;三是会计信息失真,不利于固定资产使用绩效的考核。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引入权责发生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债权债务的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
事业单位会计中也设置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核算科目,但其主要核算的内容是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设置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也仅仅核算有现金实际收付的业务,没有囊括全部的非经营性业务。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应收未收的收入应该依据实际收款权利的取得及时入账,即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收入类科目;对于应付未付的费用及债务也应按照费用或债务的实际形成期间确认,即借记费用支出类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路
首先,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引入权责发生制的认识。
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基本上依靠外部力量来推动,因此,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的呼声不高,研究进程缓慢。对此,笔者认为这需要事业单位领导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绩效考核的关键点,从而推动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
其次,借鉴国际经验,逐步推进。
从国际上事业单位推行权责发生制的经验以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该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稳步推进权责发生制。即对于因实施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财政资金流向改变、使事业单位出现了收入增加时,工资、费用和非货币性资产也同时增加的业务,可以在现行收付实现制基础上,通过制定相应的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对于需要转换会计记账基础才能处理的业务,如跨期收支业务,则应在相关科目中部分推行权责发生制;而对于那些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且确认又不经济的事项,则应该暂缓。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