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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财政部于2006年2月5日制定发布了新版《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套期业务的确认、计量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套期保值会计准则采用一步到位的策略,直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规范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也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会计主体质量等方面均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本文将主要探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方面的衔接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出台前,企业对商品期货业务处理遵循的是财政部1997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代替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对此,企业将面临如何对这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账务处理,使之前后衔接的问题。
  1.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缺乏指导性。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2章第6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并未规定该采用何种方法来处理这项会计政策变更。企业无法明确,是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还是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变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不利于企业的实务操作。
  2.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追溯调整法的运用存在困难。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前提之一是企业能够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然而套期保值的特殊性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很难计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合同期限可能较长(如国内上市公司江西铜业在其2005年年报附注中披露的远期采购合同期限通常是10年),导致追溯调整的会计期间过长,使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的计算有一定难度,且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数数值可能较大将引起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大的波动;二是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要求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我国尚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评估机制,追溯调整时对追溯期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很大难度。
  (二)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核算问题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第1章第3条将现金流量套期定义为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对于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可以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其基本思想是将有效套期部分直接确认为权益,将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实务操作中,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的认定、现金流量套期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尚存在以下问题:
  1.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适用条件认定存在问题。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企业可能利用对条件的认定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为企业粉饰财务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性。
  (1)企业对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具有自主性。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之一是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这项指定涉及主观认定,主要由企业的意见来决定。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有的企业可能对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保值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其他的企业又按照规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使企业财务信息横向不可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2)企业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具有选择权。根据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应准备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在实务中,企业可以有选择地指定套期关系。对于同样的交易,可指定不同的套期关系,从而运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得到不同结果。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拥有一项投资,该项投资受利率变动的影响,企业可以签订利率互换合同进行套期保值,锁定利率变动的风险。由于利率变动影响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对该项投资的套期应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但若企业既持有利率变动的投资又负有利率固定的债务,为了实现资产和负债的配比,该企业签订了一份收款固定、付款变动的利率互换合同。如果该企业指定互换合同是对投资合同的套期,套期应为现金流量套期,因为互换能减少其现金收入变动的风险;但如果互换被指定为固定债务套期,套期就为公允价值套期,因为互换减少了债务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可见,企业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不同的选择可能产生不同的财务效果。 
  (3)企业对预期交易的确认依赖会计估计。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第3章第17条规定: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显然“很可能”的概率依赖于企业的估计,对“最终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也需要企业来预测。即使排除企业主观臆断的影响,对预期交易的确认也缺乏操作性。
  (4)企业对套期初始及持续有效性的评价依赖于主观判断。尽管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了有效性的条件,提出了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0%的数量标准,但仍然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动态跟踪评价制度。企业难以持续地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某项套期在套期关系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仅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认定有效性。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指定的会计期间内,套期已不再有效,但企业并未停止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2.预期交易会计处理存在问题。预期交易是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不同于确定承诺,与确定承诺产生的风险敞口不同,因此分别适用现金流量套期和公允价值套期。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较为主观。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有以下问题:
  (1)预期交易带有较强的管理者意图。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既不像企业已经持有资产或负债的套期,也不像权利义务实际已经确立的确定承诺套期。确定承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预期交易是否发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它并不产生义务或享有权利,只要依据企业的套期意图和主观认定,就可以对没有可靠履行保障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
  (2)预期交易确认的主观性导致对该会计处理的随意性。例如,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存在动态联系,很多时候预期交易可以转变为确定承诺(如签订购货合同)。在此情况下,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必须终止,改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这使得已经极其复杂的套期会计更难实施,企业可能改变会计处理方法,也可能继续运用原有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较大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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