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会计法》的强制约束保证企业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新《会计法》第四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里隐含着一个逻辑是: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控制负责。然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这项内容已被忽略。因此,建议《会计法》中应考虑对疏于会计控制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者予以处罚。由政府组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应当重视实施控制的主体-经营者的核心地位以及其正面与负面影响,否则,即便是优秀的内容控制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难以收到既定效果,因而,政府先从政策上考虑对经营者的控制,以确保企业内部控制得到强化。
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阶段,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在完善与实践之中,这就决定了加强企业控制管理各项工作的不可忽视性,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企业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宋建波,《企业内部控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刘鹏,《浅谈新时期财务管理》、《财会月刊》,2005年第5期
<3>刘惠全,《浅谈知识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