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博弈外生性规则和环境变量的限定。集团行为使博弈从非合作博弈变为合作博弈,博弈双方必须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制度,否则集团将通过 企业 内部行政手段相威胁,这种威胁是可信的。
第二,博弈双方一方是“第一行动集团”,即集团公司总部。另一方是“第二行动集团”,即各子公司。
第三,集团对博弈外生性规则和环境变量的限定也限制了博弈双方的行为集合,在合作博弈的前提下,双方治理结构博弈的行动集只能是{联合,不联合},双方经营模式的博弈行动集是{一元,二元}。
第四,集团的影响使博弈成为完全信息博弈,因为博弈方的任何行动信息都可以通过集团而透明化。这种完全信息使博弈次序边缘化。
第五,博弈双方的得益模型:集团的影响也直接涉及博弈结果,从“零和博弈”(zero-sum games)变为类似在几个人或几个方面之间分配固定数额的奖金或财产“常和博弈”(constant-sum games)。
我们可以用下列模型来描述三一集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威控制经营的博弈过程和得益。
我们假设第一行动集团(集团公司)由n个第二行动集团(子公司)构成,集团行为的影响基于一种基本认识,各第二行动集团自觉努力和联合对第一行动集团作出贡献,贡献越大,第一行动集团就越强大,再回馈第二行动集团,第二行动集团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如得到集团的支持)。


反应函数意味着,一个子公司相信其他子公司提供的贡献越多,他本身的供给就越少。如果n=2,我们可以在几何图形上画出两条反应曲线,两条曲线的交点就是纳什均衡。
由各子公司对纳什均衡点的认识,均会采取各自最佳反应模式,取得来自第一行动集团的最大回馈,形成整体最优化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
在权威控制的分层经营机制中,所谓权威控制,是指母子公司之间存在集权与分权、决策与执行、尊重与服从等一系列的一元关系;所谓分层经营,是指母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层次上的区分,即母公司负责资本运营,子公司负责生产经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已经被 理论 和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率的治理模式(杨瑞龙和周业安,2000、2001),江若尘证明了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的价值(江若尘,2004)。在三一集团组织模式中,几个主要子公司的总经理进入集团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运作,在日常管理中,既考虑集团的整体战略决策和重大人事安排,又兼顾各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三一集团的内部资产重组和分工得以顺利实现,与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密不可分。而权威控制的分层经营从业务上把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责权利划分清楚,各自发挥优势,有所为有所不为,又在业务上稳定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