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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立研究机构薪酬制度的特点及与我国的比较(1)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与激励功能联系最紧密的部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流程来看,薪酬管理位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它是在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之后。尤其是在岗位管理、员工招募与遴选、绩效管理等职能完成之后才能进行的管理活动,因此,与人力资源管理其他职能相互匹配的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有助于吸引、保留、激励组织所需要的人才,促进组织实现其战略目标。

    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需要组织根据其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薪酬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决策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形式、薪酬预算和薪酬管理政策,使员工得到的薪酬与其绩效相互匹配,增强薪酬制度的激励性。

    国外国立研究机构的薪酬制度受各国宏观科技管理体制和经济实力的影响,不尽相同,但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这里我们分析了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国立研究机构薪酬制度以及相关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特点并与我国进行了比较,目的是为完善我国科研机构的薪酬制度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1 国外国立研究机构薪酬制度的特点分析

      1)薪酬制度规范化、透明化。
    在国外,国立研究机构的R&D人员占全社会的比重很小,大部分集中在企业。如1998年,美国国立研究机构的R&D人员占全国总量的6.2%,这一比重在英国为11.5%,日本为5.9%,俄罗斯为29.8%。国立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与政府职责密切相关,因此, 国外的国立研究机构大多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法律规定其目标、经费来源、人事和薪酬制度,使国立研究机构目标明确、经费来源稳定、人事和薪酬管理有法可依。
    在日本,国立研究机构于2004年4月全部完成了法人化改革,成为独立行政法人。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国立研究机构要接受两部法律的直接约束。一是《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该法规定了独立行政法人的设置及撤销、负责人的任命及管理、营运及考核、财务及审计制度、政府预算拨款、人事和薪酬制度等等。二是由国会为每一个研究机构制定一部法律,规定其名称、业务范围、资本金、管治等事项,每个国立研究机构都由某一个省厅负责管理,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标准比照公务员,同时机构负责人也有一定的裁量权。
    在美国,国立研究机构员工属于联邦政府雇员,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联邦系统内的机构设置及其行政职责、经费来源、人事和薪酬制度,联邦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命令具体实施相关法律。
    在印度,国立研究机构依照《社团注册法》注册设立,并根据社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社团注册法》的规定,科研机构应该制定社团管理章程和建立相应的理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社团章程通常包括:机构设置及其行政职责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雇员补贴、出国进修、养老金、福利待遇、雇员离岗等具体的办法和规定。在英国,由各研究理事会为国立研究机构制定统一的薪酬标准,进行规范化管理。
    在我国,没有以立法方式设立的研究机构,但公益性研究机构所执行的任务与国外国立研究机构基本相同,因此,本文用这部分研究机构与国外国立研究机构进行比较。
    我国公益性研究机构以政府政令的方式设立,其工作目标、工作计划、人事制度、薪酬制度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管理。1993年以来,在我国研究机构实施的薪酬制度改革中,建立由固定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薪酬制度。固定薪酬由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职务工资、标准津贴和各种补贴组成,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可变薪酬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奖励构成,但国家对可变薪酬的分配没有规定实施细则,分配规则由单位自行确定,再加上国家允许事业单位依据所拥有的资源创收,使薪酬预算来源多渠道,这种薪酬管理模式致使各研究机构改革方案不一致,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甚至造成分配秩序混乱。
    在国外,政府雇员实行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如在日本,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以及国立研究机构的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要上报主管大臣,并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对其绩效进行监督,同时也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合理。

      2)在人员遴选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薪酬与任职者能力、资格的匹配。
    在国外,国立研究机构不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遴选普通雇员,更注重在机构负责人遴选中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岗位职责、岗位价值与任职者的资格和能力的相互匹配,增强薪酬制度的公平性和激励性。
    在美国,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像其他大多数联邦职位一样,原则上是通过公开招聘的程序产生,美国联邦雇员的招聘与录用基本上遵循两条原则,即“公开招聘”和“择优录取”,各联邦机构一般将所属院所负责人职务空缺在联邦系统中招聘或公开向社会招聘。在英国、印度、韩国,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采用国际公开招聘的方式遴选,由专家组成评议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评议,最终由理事会任命。在日本,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实行任免制。根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日本国立研究机构的高层管理者由理事长、理事与监事构成,其中,理事长与监事由主管大臣任命,理事由理事长任命。
    2000年以来,在我国公益性研究机构实施的人事制度改革中,推行全员聘用制,科技人员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有些单位还向海外公开招聘高级研究人员,但对院所长,有些单位仍然实行任免制。

      3)通过工作分析、工作评价确定薪酬差异。
    国外国立研究机构大多采用岗位薪酬体系,并通过工作分析、工作评价确定岗位职责、任职者资格以及各岗位的薪酬差异,保证了薪酬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联邦系统中的岗位级别划分原则和薪酬确定原则。法律规定联邦雇员岗位级别划分的依据是其任务与职责和该项工作所要求的资格。为此,联邦人事管理办公室(OPM)制定了岗位工作分析、工作评价的要素及评价标准,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不同岗位的薪酬差异。虽然联邦雇员的岗位级别划分本身并不是确定薪酬的唯一依据,但在薪酬确定中起关键作用。根据1990年的“联邦雇员薪酬”可比法,影响薪酬标准决定的其他因素还包括绩效、服务时间等。
    目前,我国公益性研究机构虽然实行了岗位管理制度,但是缺乏科学的手段,导致岗位分析比较粗糙,岗位价值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岗位工资实际上是根据岗位的行政级别或技术职称来确定,而不是真正根据岗位价值来确定,使岗位价值与岗位工资相关性不强,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平,降低了岗位工资的激励性。

  4)重视对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其薪酬和职位任免挂钩。
    绩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环节,是确保员工的工作行为对组织的战略目标实现产生积极支撑作用的一个重要机制,也是绩效加薪、职位晋升的主要依据,因此,绩效评价公正与否会对薪酬制度的激励性产生影响。
    国外的国立研究机构不仅重视对普通员工的绩效评价,更重视对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评价,因为机构负责人是机构的核心成员,对机构实现其战略目标有重要影响。
    在日本,根据《行政独立法人通则法》,主管大臣每3~5年对其所管辖的国立研究机构提出中期目标,相关研究机构依据中期目标编制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主管大臣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独立法人通则法》还要求各主管省厅设立“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协助主管大臣对各独立行政法人执行“中期计划”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反映机构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在机构负责人离职时,评价委会要对其任内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打分,这一分数将直接决定其退职金的多少。
    在美国,每年对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个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在得到任命后部应按固定格式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明确其在考核期内的绩效目标,这些目标不仅反应其个人的业绩情况也应体现整个机构的绩效目标。 对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评价信息将被用作薪资调整、绩效奖励、免职和权力削减的依据。
    在英国,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每5年对国立研究机构的绩效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与国立研究机构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在印度,根据理事会章程,理事会设有绩效评价委员会,每3年负责对国立研究机构的绩效进行一次评价,在各研究所内部设立评价委员会,负责对科技人员的年度绩效进行评价。
    然而,我国公益性研究机构,偏重于对科技人员的绩效评价,轻视对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评价。对科技人员采用严格的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绩效奖励及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有些研究机构甚至采用末位淘汰制;对机构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进行定性评价,但在实践中缺少评价实绩的客观标准,对绩效评价结果也缺乏运用。这种绩效管理模式不仅使绩效评价的重点本末倒置,而且致使科技人员产生不公平感,从而影响薪酬制度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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