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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2)

2、数字图书馆网页版保护

  网页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简单的网页由文字、图片等信息组成。它是由HIML脚本语言等特定计算机语言技术制作的,以HTTP方式在网络中传递的、用于展示组织或个人有关内容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数字图书馆要采用高新技术对未来因特网上的巨量信息资源进行高度有序的组织和管理,这就要求数字图书馆本身能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网页,为用户提供网络导航服务。因而数字图书馆除了做好信息资源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应重视对自己网页的著作权保护,以维护自己已在因特网上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目前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1) 网页的合理使用问题。现行的著作权法保护了作品著作者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户“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包括已建成的数字图书馆网页),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和犯罪。如果超出以上两种情形,对于网页的使用即是非法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网页权归属问题。网页由于可以存储在服务器的硬盘上,也能打印到纸张上,可以复制,具有传播性,所以网页应视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以下问题:网页制作者和网页管理者对网页的权限界定;各信息资源子库对其相关网页的权限的界定。

3从技术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措施是版权人为了保护版权而在数据库等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御措施。众所周知,数字图书馆建成后,读者可在任何时候任意地方通过因特网进入数字图书馆,达到真正的资源共享。但若任何读者都能不受限制地使用数字图书馆中的作品,势必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数字图书馆必须在其数据库中采用一定的技术措施来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

  (1)设置口令。采用权限设置,结合用户权限和口令,保护合法用户使用授权范围内的信息,防止合法用户使用非授权范围外的资源,保护计算机中的个人保密信息。

  (2) 应用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为了确保信息安全,避免对网络的威胁和攻击,防止对网络资源的不正当获取,保护信息资源而采取的一种手段。从理论上说,防火墙指的是提供对网络的存取控制功能,保护信息资源,它实质上就是为了保证网络路由的安全性而在内部和外部网之间的界面上构造的一个防护层,所有的内外连接都强制性地经过这一保护层接受检查过滤,防止网络信息被更改、破坏、拷贝。防火墙技术是当前网络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最重要的手段。随着新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发生,出现了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防火墙,如病毒防火墙、电子邮件防火墙、FTP防火墙、TELET防火墙等。通常把各种防火墙置于一起使用来弥补各自的缺陷,增加网络系统的安全性能。

  (3)加密技术与数字签名技术。当非法用户采用地址欺骗等方法绕过了防火墙,安全网络功能就会丧失贻尽。加密技术是网络信息安全的主动的、开放型防范手段。通过对网络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使得信息服务更加安全可靠,保证了信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由此达到保证信息安全的目的。加密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密码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一般根据信息的特点,以信息的安全性、运行效率、适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来选择不同的密码体制。在数字环境中,应先保证读者对数字化资源进行浏览,对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设置密级,如果拥护需进行进一步操作,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版权费和其他费用后,由数字图书馆对显示在该用户屏幕上的作品进行解密,供用户使用。同时,用户也可以采用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网络传输文本的确实性,防止在网络传输中被窃取或篡改。

   (4)数字水印技术。这种技术是一种可以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的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数字水印是一串加密数字,隐藏在合法文本中,使得用户只能在屏幕上阅读,而无法复制。现在主要有两种水印技术:一种是浮水印技术,它可以使水印标识显现在作品表面,明显地标识著作权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侵权行为;另一种是视觉不可见的隐藏式水印技术,它可以在数字化作品中加入不可见的水印符号,并通过专用软件在整个因特网上实时搜索这种标记,掌握读者对作品的使用情况。

  (5) 使用客户认证技术(CA):用户通过版权控制申请获得CA认证,如果该用户利用CA进行非法复制,CA机构将在计算机范畴外进行调查和起诉,同时可设置自动计费软件,将信息使用费自动记入使用者在该系统的网站中设置的账户里。

  (6)访问控制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是一种访问者对特定网络资源是否能访问或者访问的深度和广度的控制技术。它允许用户对其常用的信息库进行适当权利的访问,限制他随意删除、修改或拷贝信息文件。访问控制的过程是这样:一般是提取访问者的户名、地址等,以及所要求访问的网络资源或服务,然后核对系统中预先设定的访问控制表,让符合条件的访问者进行网络资源的访问或得到网络服务,不合条件的拒绝访问,保护网络资源和重要数据不被盗用。

四、从立法方面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数字图书馆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应从版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加快图书馆立法步伐,提高图书馆保护版权的自主性,通过完善法律来有效地保护版权人及图书馆自身的知识产权。

1、建立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相配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作品传播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传播手段之简便都是以往任何技术都无法比拟的。《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参考国外有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既保护权利人对著作权的独占,又能使其作品得以对社会充分利用。

2、解决网上作品使用的授权与付酬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66年12月20日颁布的《著作权条约》规定,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上网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无论怎样使用,都应对著作者的权利给予保护。目前,在数字图书馆的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可以参照国际著作条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一方面则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修改、补充和完善现行著作权法,以便及时解决各种现实问题。

3、明确并扩大图书馆合理适用的范围

  “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各国版权法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图书馆对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利用与共享。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应以其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传播信息应以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为前提,以免造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图书馆要为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明确服务中使用各项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把握好尺度,遵循“合理使用”限定的范围、权限。

4、明确数字化复制的内容

  数字图书馆馆藏包括进入公用领域的作品和非公用领域的作品和法律、法令;官方文件 属于公用领域作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数字化,不必取得版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保护作品完整,并注明其版权。对非公用领域的作品,除《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外,在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要与版权人相互协调,防止侵权。

  另一方面,通过网络传输的数字化信息,用户单纯通过显示器进行浏览而没有获得可供保存的复制品时,不能将这种行为归属为复制,否则,浏览权完全操纵在作者手中,必然影响文化的传播,产生信息的贫富分化。

  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协调好知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以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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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乍莲.数字图书馆研究起源及概念分析.图书工作与研究.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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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梅梅.试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的平衡。图书馆学研究.2004.10

6、李爽.数字图书馆的网络安全问题.高校图书馆工作.2003.3

7、李淑荣等.试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情报科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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