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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思考(2)

2、使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 企业 的账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互联网 电子 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着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的人库的新间感。
3、对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提出了挑战。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
4、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 网络 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的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5、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 科技 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 发展 和 应用 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电子商务引发了一系列国际税收 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不存在国界,其各种商务活动都是在加密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电子货币支付,这将使避税方式得以翻新。其次,电子商务还使传统的国际税收原则受到冲击,如居民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界定,所得性质的划分,以及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等都面临着挑战,这将使各国税务局间的关系更加紧张,因为各国都希望通过电子商务,扩大税基这样,纳税人居住国与收人来源国将会在公平分配税基问题上出现分歧,发生争执。为此,OECD己于1998年11月制定了"握太华税收框架结构"。 目前 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还在进行讨论。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结合考虑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是不宜开征新税的原则。现行课税原则应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不必对电子商务采取存在歧视的新

的课税形式. 三是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不能由于征税阻碍新技术的发展,扼杀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
四是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的原则。以可能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为前提来制定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政策能够被准确的实施。 五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应当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鹤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六是前瞻性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 经济 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1、完善现行税法:补弃市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大税收倾斜力度,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 理论 方面都对锣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侠,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在现行税法申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属于发展 中国 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同时,为了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应使"生产型"增值税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参与抵扣,以降低产品成本,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也应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2、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 计算 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同传统缴税方式相比,电子征税提高了申报效率,中报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人。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其次,由于采用 现代 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人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用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发布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岗。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5、税务机关要适当的行使其核定征收权。我国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时,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其核定征收权,对纳税人的商业行为实行"估税"。核定征收应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程序。
6、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减少避税的可能性。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耳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7、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经济税收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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