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确立了人本原性和主体地位。把“以人为本”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体系、制度框架、行为规范的原发点和生长点,意味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的诞生,它从根本上走出了“本本社会主义”和“理想社会主义”的盲区,使社会主义第一次真正的从理论走向现实,从天堂走向人间,从世界回到了中国。“以人为本”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独立个体权益作为发展的根本,把最高纲领中的“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价值,立足于和谐社会阶段,以此衡量和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这样既保证和谐社会建设现阶段方向的正确性,同时保证和谐社会建设与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相符。
“以人为本”是衡量和谐社会阶段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价值标准。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阶段,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不同的是把实现阶级利益的终极目标转变为“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把轻视个体利益,集中体现制度优越转变为创新体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把检验发展的标准从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转变为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同意不同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既要保障人民群众宪法权利,又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真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真正能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主人。
“以人为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主体权益的有机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的政治口号,它是由各利益主体的具体权益构成的,每个个体的权益必须具体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设计上,反映在政策和实际工作之中,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个体主体权益的集中表现,个体主体权益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和前提。没有个体权益的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会在国家和社会的框架内演化为蚕食、侵吞主体权益的载体。事实上,国家和社会被俘获的过程,就是个体权益被侵害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质上是由人自身权利的扩张性引起的,用法的力量保障个体权利不受伤害,既约束了个人权利的扩张本性,又从根本上避免了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异化。
“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阶段的核心价值观,两者互为手段与目的,不可分割。“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和谐社会阶段的最重要的标志,它不仅彰显了和谐社会人的主体地位,还明示了“以人为本”阶段性特征;它既告别了一个时代,有继承了时代的精髓;它既开辟了一个“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新阶段,又将中国重新融入世界潮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