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基本问题
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整理与研究,宋少华曾经作过一些简单的总结和概述[59]。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现状和讨论课题,伊藤敏雄作过一些精细的排比和归纳[60],黎石生与沈颂金、姜淮也作过一些粗略的举证和介绍[61]。但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基本问题,却未见有人明确提出并归纳和总结。这里不揣浅陋,试加评述如下:
(一)关于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年代、性质与埋藏原因
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最基本的问题,应该是吴简本身的问题。而吴简本身的问题,主要有三,这就是吴简的年代、吴简的性质与吴简的埋藏原因。
1.吴简的年代:这里的年代,指时间起迄。吴简出土之初,未经整理,仅见孙权“嘉禾”年号,最晚为“嘉禾六年”(237年),故有关评介文章均将吴简的年代定为“嘉禾”。1998年5月~1999年5月,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始发现“嘉禾”以前的“黄龙”、“黄武”、“建安”等年号。此外,还发现1枚竹简记有“中平二年”纪年。但由于这枚竹简残损严重,又属孤文单证,故当时决定在“新收获”中暂不披露,以免引起断代方面的混乱。后来,由于年代问题实在难以回避,罗新在“新进展”中公布了这枚竹简,并正式提出吴简的年代问题。但这枚“中平二年”竹简的释文为:
简9831:入□□中平二年□□
从形制看,与王素、罗新等公布的孙吴缴纳赋税的其它竹简并无区别,前残二□应为“某乡”,后残部分应为“某人”或“某赋税”(名目)等等。然而,由于“中平”为东汉灵帝年号,“二年”为董卓尚未入京的公元185年,这枚竹简显然应称东汉简,而不应称为三国吴简。但应该指出:这枚竹简的出土,存在较多偶然因素,对整个吴简的年代的确定并无影响。根据前揭“发掘报告”,作为出土地的J22,本为东汉中晚期井窖,并出土不少东汉晚期器物。在同一井窖内,发现1枚东汉晚期竹简,不足为怪。此外,在王素、罗新等整理的竹简中,“建安”年号竹简也仅有6枚,“新收获”中公布了3枚,还有3枚释文为:
简9715:入船师张盖栂明等建安廿六年
简2092:其一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简2282:其十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这6枚竹简,在王素、罗新等整理的10545号竹简中,仅占1757分之1,也不能说明太多问题。虽然这6枚竹简所记多与“折咸米”有关,王子今认为“折咸”即“折减”,在“汉代曾经是习用语”[62],“折咸米”也原本应为汉代纳米名目,但据罗新的最新研究,这些竹简上的建安纪年,实际都是后来追记的[63]。“黄武”年号竹简也不多。主要为“黄龙”、“嘉禾”年号竹简。孙权于黄龙元年(229年)正式称帝建国。因此,称这批简牍为“吴简”,大概是没有问题的。
2. 吴简的性质:这里的性质,指档案归属。吴简出土之初,未经整理,有关评介文章多将吴简定为长沙郡的档案文书。后来,“新收获”根据新整理的竹简屡见临湘县、临湘侯、临湘侯相、临湘侯丞,认为这批吴简主要应为临湘县即临湘侯国的档案;但由于竹简所见的乡有20多个,非区区一个临湘所能容纳,还有不少明显属于长沙郡的文书,又认为这批吴简还包括一些长沙郡的档案。现在,吴简属临湘县即临湘侯国的档案已基本成为定论,其中包括长沙郡的档案则似乎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为此,再举一个例证。王素在《〈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中曾考证“田家莂”所见“己酉丘”为潘濬于黄龙元年封刘阳侯后的封邑,并指出竹简又见有潘濬同年迁太(大)常后的“大常部曲大女刘汝七百租钱”(简6027)的资料。据此,吴简所见“己酉丘”及“大常部曲”等资料,似乎都应是潘濬的封邑刘阳县即刘阳侯国的档案。吴简关于刘阳的档案尚不止此。《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木牍所记“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土沂丘”,已为人所熟知。还有1枚竹简记载:“入刘阳县还价人李绶米卅四斛 ”(简6718)此外,在师佐籍竹简中,关于刘阳师佐有大约10枚竹简,现举5枚竹简释文如下:
简7447:鑢佐刘阳五累年卌一 见
简7455:鑢佐刘阳谢香年卅一 单身 见
简7503:鎌师刘阳焉緅年卅一
简7598:干锻佐刘阳焉□□□年廿二在本县
简6757:右刘阳领师佐—十二人母兄妻子廿九人合卌一人
这些师佐均为刘阳人,其中“在本县”云云,据“右刘阳领师佐”云云,似乎也应指刘阳县。但这些刘阳师佐籍,从均须注明“刘阳”以便与其它县国区别来看,与其说是刘阳县即刘阳侯国的档案,还不如说是长沙郡的档案。至此,吴简包括长沙郡的档案,也应该成为定论了吧。
3. 吴简的埋藏原因:吴简出土之后,其总数究竟是多少,由于没有全部清理,说法很多,不一一列举。宋少华作为吴简发掘的最大功臣,曾估计有17万枚[64]。而汪力工女士作为具体保管者,最新统计,封检有8枚,签牌有68枚,木牍有165枚,小木简有60枚,大木简有2548枚,竹简有136729枚,加起来也有将近14万枚[65]。这么大量的吴简,为何在J22埋藏,可以说是学术界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胡平生曾在前揭1997年发表的两篇内容基本相同的文章中,都以“空仓封简意如何”为小标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J22是废弃空仓。吴简“大都是孙吴时长沙郡如田曹、户曹、仓曹与库等有关机构的档案文书,其中许多是契约合同的凭据,必须妥善保存。事隔多年之后,有目的地将它们放置在空仓里,既有到期失效、就此作废的意思,也有郑重封存、避免流失的意思”。他实际列举了两种可能,未作具体论断。邱东联另外提出“吕壹事件”说[66]。但这种说法缺乏根据,也不能成立[67]。只有前揭“新收获”和“发掘报告”中共同提出的“废弃”说,才是可以成立的见解。在中国古代,官府档案过期废弃,应属常识。只不过这个“期”如何界定,各朝似无不变之规。汉魏之制已不可考。《周书•高昌传》记麴氏高昌王国的规定是:“平章录记,事讫即除,籍书之外,无久掌文案。”即除了户籍等之外,其它文书档案,事情办完即予废弃,从不长期保管。《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制书及官文书”条疏议引《唐令》称:“文案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即唐代官府档案的保留和废弃,法令有明文规定。大约须常留者也是户籍一类重要文件,其它文书档案则仅保留三年,过此期限即予拣除也就是废弃。但即使是户籍,也不可能保留太长时间。唐代户籍每三年制定一次,在逢丑、辰、未、戌之年,从正月上旬开始,到三月三十日结束。而新户籍制定之后,旧户籍的价值就已降低,至多再保留几年,实际上也可废弃。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很多用当时废弃户籍做的纸鞋、纸冠等,即是出于这种原因。孙吴时期纵使不全相同,想必也相差不远。吴简虽然包括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户籍,但一旦过了期限也难免都会成为废弃物。因此,可以认为:J22是一个年久废仓。当时,长沙郡府和临湘县廷亦即临湘侯国衙署,均应距该废仓不远。郡国的文书档案,年久废弃,便都堆放在该废仓里。也正因如此,吴简中才既有长沙郡的文书档案,又有临湘县亦即临湘侯国的文书档案。
(二)关于“田家莂”及所涉及的田地的性质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第1卷即《嘉禾吏民田家莂》,故而“田家莂”所涉及的问题,也自然成为吴简的基本问题。“田家莂”的问题,也主要有三,这就是“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涉及的土地的性质及“田家莂”所见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
1.“田家莂”的性质:“田家莂”内容复杂,形制特殊,堪称从所未见,故而一经披露,其性质就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胡平生在前揭1997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中,都定名为“佃田租税券书”,认为破为一式两份或三份,由缴纳租税的民户和征收租税的官吏分别保存。邱东联在前揭1998年发表的两篇文章中,亦认为“田家莂”反映了租佃土地的民户和土地的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68]。后来,高敏提出了契约与凭证二重性说,已见前述。胡平生也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中改而提出“田家莂”是孙吴地方征收田亩租税的帐目的观点。张荣强认为:“田家莂”的主体部分“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受吏姓名年月”诸项是在乡级机构完成的,检核文书及主吏署名则是在县署完成的。从本质上看,它应当是一种“簿”,是经田户曹吏检校的乡租税簿[69]。李卿认为:“田家莂”的性质是年度户别税钞总计,而不是租佃契约文书[70]。蒋福亚也有类似见解[71]。而关尾史郎作为研究“纳税证明书”的专家,最早对“租税券书”说提出疑问。他认为:“田家莂”虽然具有“纳税证明书”的性质,但须注意:①如果这类大木简确是“纳税证明书”,其形制未免太大了,而比“纳税证明书”更重要的户籍,却写在质地很差的小竹简上,这显得很不合适。②如果这类大木简确是纯粹的“纳税证明书”,也不需要有田土面积、收获面积等方面的记载,最后阑入确认者的姓名也不太合适。③此外,“纳税证明书”应由纳税者保管,将应由纳税者保管的“纳税证明书”废弃于官府的井里,也令人不理解。最后指出:这类大木简有可能具有土地拥有者(或耕作者)总帐、课税者总帐甚至纳税者总帐等多种帐簿的作用[72]。关尾史郎最近发表了更为成熟的见解,亦见前述。在此,我们赞同关尾史郎有关“田家莂”不是“纳税证明书”,而是由乡制成,由乡和县(侯国)分别保管的纳税人的总帐的见解。但须注意:《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7年)“秦律十八种”中的“金布律”和《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二年律令”中的“户律”都提到所谓“参辨券”,即可以分为三份的木券(类似现代的“三联单”)。而“田家莂”就是这种可以分为三份的木券。如果一份由乡保管,一份由县(侯国)保管,那么,还有一份应该由谁保管呢?是否还是应由纳税者保管,似乎还可以继续探讨。
2.“田家莂”涉及的土地的性质:“田家莂”涉及的土地,几年来一直认为就是国家公田,对其性质从未提出质疑。但在这次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上,吴荣曾、曹砚农不约而同分别提出“屯田”说和“营田”说(按:据后者文义,“营田”亦即“屯田”),令人吃了一惊,同时也感到这一问题确实值得重视。他们都认为:“丘”是“井田”词汇。这就是《周礼•小司徒》所说:“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亦即《左传》昭公四年所记“作丘赋”之“丘”。吴荣曾认为:《说文》释“町”为“田区”。敦煌、吐鲁番文书记均田土地常称“某段某亩”。孙吴的“町”即汉代的“区”、唐代的“段”。孙吴的屯田组织形式是“丘”管“町”,“丘”在“町”之上。曹砚农认为:日语释“町”为“市街のくぎり”,汉译为“市街的段落”。萨英额《吉林外纪》卷一○记清代屯田常称“段”,如“一段三十晌”。孙吴的屯田组织形式是“某丘”为屯田的“编区”,“某町”为各屯田客户佃田的地段及序号。总之,也都将“町”与屯田相联系。吴荣曾又认为:“田家莂”所见“吏”佃田,嘉禾五年比嘉禾四年比例大增,与三国以后官田主要由“吏”等耕种情况符合。曹砚农又认为:曹魏屯田依靠招募。“田家莂”所见石下丘,嘉禾四年凡24户,嘉禾五年增至50余户,其中姓名相同者仅4户,即为新得招募结果。嘉禾五年佃田较嘉禾四年有诸多优惠,亦盖源于此。总之,又都将“田家莂”嘉禾五年与嘉禾四年的诸多不同与屯田相联系。还有一些见解,不赘举。对于上述见解,虽然目前尚未有人表示赞同,但似乎也找不出更多理由进行反驳。在此特别提出,是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讨论。
3.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田家莂”还涉及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胡平生几乎在所有文章中都坚持认为常限田应是国家规定限额的田,余力田是农民用余力自行开垦的田,火种田“文书中多写作‘余力火种田’”。邱东联的见解大致相同。高敏、阿部幸信的见解已见前述。高敏又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释文注释补正》中批评胡平生所说火种田“文书中多写作‘余力火种田’”,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称拥有‘余力田’者凡55户,而云拥有‘余力火种田’者仅5户,谓文书把‘余力田’多写作‘余力火种田’,不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吴荣曾在前揭论文中认为:常限田当指限田,余力田大约是所佃以外另加之田,火种田有三种解释:一即刀耕火种之田,二为《齐民要术》所说要烧两次(二三年烧一次)才能耕种的田,三为伙(火=伙)同大家采取互助方式耕种的田。他们还对“二年常限”的“二年”进行了探讨。有人认为“二年”应指“嘉禾二年”,有人认为“二年”应指“二年休耕”,说法很多,不一一列举。此后,蒋福亚[73]、王子今[74]等以及李卿、于振波[75]、张荣强[76]等,也对“田家莂”涉及的常限田、余力田、火种田的性质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其中,王子今根据古代称未成丁或未受田的男子为“余子”、“余夫”,怀疑余力田是此类人耕种的田;张荣强认为“二年常限”实际上就是官府根据当时普遍实行的各种形式的轮休耕作制而制定的一种关于官租的规定——按二年一垦的标准收租,属于较新的见解。
(三)关于私学、己酉丘复民的身份与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
走马楼三国吴简中有较多有关身份制的资料,早已引起研究者的注意,故而身份制的问题,也自然成为吴简的基本问题。身份制问题甚多,目前涉及的主要有私学的性质、己酉丘复民的身份与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
1.私学的身份:1998年,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时,就对“私学”只缴纳限米,不缴纳租米、税米,产生了兴趣。后来,他们在“新收获”中,根据《吴书•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258年)十一月壬子诏所载“诸吏”缴纳“限米”的资料[77],以及吴简中的《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木牍,指出私学非国家“正户”,身份十分特殊。同时,胡平生也撰文谈到私学,认为私学与官学相对,指非官办之学,吴简中的私学,乃指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吴简中的木牍《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提到的“举”为“举荐”的意思,当时为私学需要有人举荐。王素撰文对胡平生的见解提出了异议,并进一步论证私学是一种身份,当时由逃亡户口产生;木牍提到的“举”应含“没入”的意思,即将逃亡户口“没入”为私学。稍后,侯旭东也对私学进行了专门研究,主要见解已见前述,此处不赘。由于侯旭东在私学的性质上赞同王素的观点,在“举”字的解说上赞同胡平生的观点,显得十分矛盾,受到秦晖的批评。秦晖指出;私学既是“遗脱”,也就是“逋逃”,属于违法恶行,怎么可能还会被举荐?而且,《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完全是传讯疑犯的口气,而不是接见被举荐人的口气。东汉以来的举主乃至其后的“中正”,多是儒者官僚士大夫身份,未见以书吏、吏民为举主者。《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提到的“举”应为“检举”、“举报”之意[78]。秦晖的意见似较正确。释“举”为“检举”、“举报”,亦通。还可补充二点:①侯旭东认为吴简所见“私学”均可享受免役的待遇,是根据汉魏太学生、博士弟子都不服役比附的,本身也没有任何证据。②即使此私学就是彼私学,以私学的身份、地位,与官学的太学生、博士弟子相比,似乎也是不太妥当的。更何况,此私学是否彼私学,也还需要继续探讨。
2.己酉丘复民的身份:1998年,王素、罗新等在长沙整理竹简时,也对竹简所见“邑下复民”和“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产生了兴趣。后来,在“新收获”中,结合《吴书•陈武附庶子表传》中有关“复人”的记载,对“复民”进行了探讨。当时,由于“田家莂”尚未公开发表,难以对己酉丘复民进行深入研究。仅推测:①此处的“复民”,简牍仅记佃田并缴纳钱粮,没有服役的记录,应属可以免役的民户;②此处的“复民”,应即《吴书》中的“复人”,系专门赐给功臣的一种可以免役的依附人口;③此处的“复民”,有可能就是临湘县侯步氏(骘)家族、醴陵县侯顾氏(雍)家族、刘阳县侯潘氏(濬)家族的依附人口。不久,《嘉禾吏民田家莂》正式出版。胡平生在所撰“解题”中,也对己酉丘复民发表了看法。高敏在批评胡平生的看法的同时,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已见前述。然而,高敏的见解,也存在一些疑问。此后,王素与胡平生参加长沙三国吴简研讨会,各自提交了一篇论文,又都谈到己酉丘复民的问题。他们在论文中,都认为己酉丘的“己酉”为孙权称帝的黄龙元年(229年)。这一见解,前揭小嶋茂稔和关尾史郎的论文也已提到,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胡平生认为:根据“田家莂”作“复民”,《吴书》中的“复人”应是唐代避李世民名讳而改。至于己酉丘的复民,有可能充当临湘侯步骘的僮仆。而王素认为:古代“民”、“人”通用,“田家莂”的“复民”即《吴书》中的“复人”。“复民”或“复人”原出本地正户,赐给功臣后,集中居住,轻税免役,即缴纳租税较一般民户为轻,而变服官役为服私役。“长沙三侯”中,步骘、顾雍封侯分别在黄武二年(223年)和四年(225年),唯潘濬封侯在黄龙元年,己酉丘应为潘濬的封邑,己酉丘复民应为潘濬的依附人口。关于己酉丘复民的身份,虽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但为资料所限,恐怕一时很难取得太大的进展[79]。
3.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问题:如前所说,吴简中有较多有关身份制的资料。但到目前为止,除前述私学和复民外,研究者仅对其中金民、还民、作部工师及吏民等进行过探讨。如:木牍曾见“金民限米”(J22-2499)。侯旭东在前揭论文中,根据《新唐书•地理五》潭州长沙郡条记长沙“有金”,认为:“金民限米”应是从事采金活动的民户所交的米。又认为:采金者当另立户籍,北魏汉中的“金户”,刘宋始兴郡的“银民”,或是其比。竹简屡见“步侯还民”。孟彦弘对其中“还民”身份进行的探讨已见前述。黎石生认为“还民”也是一种“非国家正户”身份[80]。籖牌曾见“作部工师”。罗新在前揭论文中,根据史籍记载,对“作部”的源流及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籖牌所见“作部”不应属于长沙郡或临湘县,而极有可能直属武昌的“作部”;又根据竹简中的“师佐籍”,对“工师”的内涵及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工师”包括“师”与“佐”,都是官府手工业工匠,他们来自不同的郡县,单独编籍,受到军事化的管理。高敏、蒋福亚等对于“田家莂”中“诸吏”的身份非常关注。但一般认为:对“田家莂”中“诸吏”的身份进行探讨,需要注意其时代特征,不能根据后来的制度轻易予以比附。如所周知:《吴书•三嗣主传》孙晧天纪四年(280年)三月注引《晋阳秋》云:王濬灭吴,“收其图籍”,凡得“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说明孙吴灭亡时,民、吏、兵是分别编籍的。但根据前揭汪小烜的研究,在孙权统治前期,“吏民田家莂”仍“吏民”并称,户籍“吏民簿”也“吏民”并列,显见“吏”与“民”尚未分别编籍,其间的界限也尚未明朗。而这种“吏民”合籍,原是秦汉旧制[81],可以说源远流长,并非一到三国就能马上改变。这是研究吴简中的身份制问题所应注意的。
此外,黎石生根据史实,对吴简所见“吏民”及“私学”、“还民”等“非国家正户”的“叛走”进行了考证[82]。
(四)关于其它问题
走马楼三国吴简还涉及其它很多问题。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除赋税、籍帐等传统问题外,争论较多的有“丘”、“仓”、“关邸阁”的性质以及官府文书“画诺”等问题。
1.“丘”的性质:吴简中,“乡”以下的基层单位,“丘”与“里”并立。邱东联较早认为:“丘”与“里”相同,本来都是古代(主要指先秦)基层社会组织。吴简所见名籍和户籍以“里”为单位,租佃等则以“丘”为单位。“丘”是孙吴政权为了劝农而采用农民自治组织设置的基础组织。高敏认为“丘”就是“里”的见解已见前述[83]。小嶋茂稔、关尾史郎、森本淳等的见解与高敏不同亦见前述。宋超认为:“丘”与“里”不同:“丘”为自然形成,“里”为人为划分;“丘”为缴纳赋税单位,“里”为登记户籍单位。“丘”与“里”似为二个不同的系统。此外,还有很多见解,如:张荣强认为:“丘”可能类似于里,也是一种基层组织。李卿认为:“丘”可能是乡、里之下用以标示地名的小自然村、居民点。不赘举。在此,我们较为倾向关尾史郎关于“里”是本籍、“丘”是实际居住地的见解。根据行政区划的“里”制定户籍,根据实际居住地的“丘”征收赋税,与此并不矛盾。
2.“仓”的性质:吴简最常见的“仓”,为位于郡治临湘的州中仓和三州仓。“新收获”最早根据张弓关于唐代仓廪制度的研究成果,对此二仓的性质进行推测,认为:郡治所在县,只设郡仓,不设县仓。州中仓有可能是荆州派出之正仓。当时以“三州”代吴,三州仓有可能是吴国中央派出的转运仓。胡平生不同意,特别提出三州仓吏郑黑是县吏,三州仓当然应是县仓。安部聪一郎则进一步指出,不仅三州仓,州中仓吏也都是县吏,州中仓和三州仓都应是临湘侯国的仓。伊藤敏雄也证实管理州中仓和三州仓的吏是县吏,因而也基本同意州中仓和三州仓具有县仓的机能。但这种见解的最大问题是:竹简所见的乡有20多个,如前所说,非区区一个临湘所能容纳,其中有很多乡都是属于长沙郡其它属县的乡。这些乡的吏民都曾向州中仓和三州仓缴纳租税,能说州中仓和三州仓是县仓吗?从道理上来说,州中仓和三州仓至少也应是郡仓。然而,竹简中另有专门的“郡仓”。显然,这些都讲不通。在此,可以认为:高敏的“吏役”说是可取的。他认为“县吏”任“仓吏” (还有“库吏”等),是承担职役义务,属于所谓“吏役”。前引《吴书•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所谓“诸吏”之家,“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县吏被差遣到州中仓和三州仓服役,似乎不能说服役的人是县吏,这些仓也就是县仓。
3.“关邸阁”的性质:吴简中,“关”与“邸阁”组词,成为罕见的“关邸阁”。“新收获”曾根据王国维、唐长孺、劳幹、裘锡圭、谢桂华等的关于“邸阁”的研究成果,对“关邸阁”的性质进行推测,认为:“关”为关隘之“关”,“邸阁”为征收、储藏、转运物资场所[84]。刘聪关于“关邸阁”、黎石生关于“邸阁”的见解已见前述。后来,黎石生又在前揭论文的基础上,根据新清洗的竹简中有“其七十七斛九斗付州中邸阁李嵩仓吏黄讳番虑(受)”的文字,此“州中邸阁”应置于“州中仓”内,认为:“关”通“管”,“管”本为“管钥”,引申为“管理”,“关邸阁”意为“管邸阁[85]。伊藤敏雄也认为“关邸阁”的“关”应作动词。但将“关”作动词,源出名为“关”的公文。刘勰《文心雕龙》卷五《书记》云:“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宋书•礼二》记“关”文程式,其一为:“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还有:“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年月日。”作动词使用,可以简称“关”,也可称为“关白”。如《汉书》卷九八《元后传》载:“上曰:‘此小事,何须关大将军?’”同书卷六八《霍光传》载:“上即位,(光)乃归政。上谦让不受,诸事皆先关白光,然后奏御天子。”但须注意,联系《宋书•礼二》的记载,此处无论“关”还是“关白”,都暗示并不仅仅是口头告白,应该还有文字的材料。但吴简所见,都是先记缴纳赋税的某人,然后记“关邸阁”某人付某吏某人受。如“二年月廿九日南强丘大男区温关邸阁董基付仓吏郑黑受”(简2876)。此“大男区温”并非官吏,不过是普通的百姓,他缴纳赋税后,还要用名为“关”的公文,通报“邸阁董基”,似乎有点小题大做了。因此,我们以为,将“关”作动词,也只能聊备一说。
4.“画诺”的问题:吴简中的木牍颇多官府公文,涉及官府文书程序等问题,颇为学术界所瞩目。其中,《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的性质及其最后一浓墨草书的释读,曾是王素与胡平生争论的焦点。胡平生先称该公文为“书信”,后定名为《考实文书》。王素则一直认为该公文是“关白”类的上行文书。现在,上行文书已经成为定论。胡平生将最后一浓墨草书释作“曹”。王素则将此浓墨草书释为“若”,认为就是长沙太守“画”的“诺”。现在,王子今已经指出:该公文“最后一行‘若’字批文的释读,王素所说至确,应理解为‘诺’”[86]。关尾史郎更直接释作“诺”字[87]。释作“若”即“诺”也已成为定论。这里拟再举几条材料,说明“若”即“诺”一般都用草书。首先,吴简中还有1枚木牍,也有“若”字批文,释文如下:
1.领后入四年市租钱三万伍千九百
2.若 正月四日库吏潘有受
这个“若”字的写法,与前举《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的“若”完全相同。此外,还有2枚木牍,各有一字批文,一个象大写的“R”,一个象大写的“W”,实际也是草书“若”字。竹简里面“若”即“诺”更多,写法也不尽相同。当时郡太守与县令、长都有权“画诺”,各人书风不一,“画”的“诺”自然也不一样。传世文献记载亦同。如《纬略》卷一○凤尾诺条说:“齐高帝使江夏都(郡)王学凤尾,一学便工,帝以玉麒麟赐之。盖诸侯笺奏,皆批曰:诺。诺字有尾,若凤焉,盖花书也。”[88] “花书”即草书。大津透、槺敬疽桓丛摹短埔欠锶甓戎ё喑⑺哪杲鸩恐挤[89],由于为皇太子李贤监国时所为[90],故也有“诺”字批文,但十分工整。据研究:这是抄件,原件“诺”字也应是草书。
此外,还有一些基本问题,如长沙地区的姓氏源流,国内探讨不多[91],这里暂不涉及。另如户籍中的“刑”字的含义,民爵中的“公乘”的意义,户调中的“九品”的涵义,以及法制、赋役制度等问题,或者探讨存在问题[92],或者研究尚不充分[93],或者推测成分过多[94],这里也都暂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