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美国;中小学;校本管理;校长素质能力;校长培养计划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质性地实行校本管理(School-Based Management,简称SBM),这是美国学校教育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革。校本管理是美国教育分权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学校在自身管理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民主化和均权化,促使学校对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切实地负起责任,最终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在实行校本管理的背景下,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角色地位和职能作用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中小学管理的实践对校长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美国许多州修改了校长许可标准和证书制度,随之,作为校长培养培训单位的研究生院和学区相应地制定或修改了校长培养培训计划,从而使美国掀起了一场新的校长培养培训改革。
一、实行校本管理对校长的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一)校本管理的基本内涵与目标指向
在美国,校本管理首先是由弗莱希曼委员会 (Fleischmann Commission)于1973年在纽约州教育改革报告中提出来的,但当时这一主张并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直到1986年全美州长协会(National Governors Assoication,简称NGA)重提弗莱希曼委员会报告的主张,校本管理才作为一项政策和制度在学校管理改革中落实到实践层面,并一直持续到今天。截止到1993年,肯塔基州和德克萨斯州已经明令在全州实行校本管理,此外,至少还有44个州在部分地区实行某种形式的校本管理,美国实行校本管理的中小学的比例约在25%-33%之间。因此可以说,校本管理已经成为美国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学校管理体制。
美国的校本管理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学区教育委员会(Board of Education)把人事、预算、课程等重大事项的部分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学校,这样既扩大了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自主权,同时又增加了学校的相关责任,这即是放权与问责的统一;二是学校的决策实行权力分享,亦即学校设置由社区居民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只在高中设置)等组成的学校委员会(School Council)或类似组织,这些代表在学校委员会内分享决策权力,其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度由学校委员会的构成原理和地位所决定。在这里,“权力下放”、“自主决策”和“家长、社区参与管理”是三个关键词。另外,实行校本管理就是要使学校实现由外控式管理转变为民主式自我管理。并且,校本管理的成果应当反映出学生学习成果的改进。诚然,作为教育分权化改革之一环的校本管理,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业成就。正如美国会计总署(C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和大卫(J.L.David)所认为的那样,校本管理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学校层次的参与自主决策过程,达到最终提升学生学习表现的目的。
(二)校本管理背景下校长角色地位和职能作用的转变
实行校本管理首先意味着中小学管理的重心发生了下移,学校在自我管理上扩大了自主权。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展校本管理改革实践以后,中小学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由学区教育委员会及具体执行者教育局长(superintendent)转变成了校长或学校委员会。这样,实行校本管理使校长的角色与以前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地说,在实行校本管理以前,校长是以分担学区教育局长权限的形式,负责执行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管理本学校的设施设备和人事等的“行政官员”(administrative officers)。而现在校长则演变成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学校经营责任人。
正是由于实行校本管理,美国中小学校长的职能作用发生了转变,才使得其角色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在过去,校长是受学区的委派,对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的官员。其学校管理主要是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和制度,管理方式是受学区教育委员会控制的,所管理的事务是受学区教育委员会限定的。而现在,校长则成了负责学校全面管理,对学校行使经营职能的责任人。亦即,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下,自主地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全方面地负责学校的各项经营。这样,校长由过去的从属地位相对地变成了现在前主体地位,校长的职责由过去被动地管理学校转变为现在自主地经营学校。
日本学者小岛弘道在谈到由校本管理的实施带来学校自主权的扩大,从而使校长的职能作用相应地发生变化时指出,学校自主权的扩大对校长形成了这样的期待:与过去所发挥的管理职能相比,现在更期望发挥经营职能;与过去只注重解决眼前的问题相比,现在更需要有长远的眼光;与过去只思考战术性的局部问题相比,现在更需要作出战略性的全局思考;与过去只注重学校的教育经营相比,现在更需要谋划包括教育经营在内的学校整体的综合性经营。这一论断也适合于说明美国实行校本管理背景下中小学校长的职能作用的转变。
(三)实行校本管理要求校长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
实行校本管理并不仅仅意味着学校管理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学校内部权力实行分享,同时还意味着学校要承担更大的绩效责任。这也要求作为学校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校长要在学校经营管理上承担起更大的责任。为此,校长要在相应素质能力上做好准备。
1996年11月,美国州际学校领导者证书联合会 (Interstate School Leaders Licensure Consortium,简称ISLLC)颁布的《学校领导者标准》(Standards of School Leaders)明确提出了学校领导者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这个标准包括6项大指标和200项小指标,其中6项大指标为:1)促进制订、表达、实施并服务于学校共同体共享的、共同支持的学习的愿景;2)倡导、培育和保持一种有助于学习及教职员工专业成长的学校文化和教学计划;3)保证组织的管理、运作和资源服务于安全、有效的学习环境;4)与家庭和社区成员进行合作,回应各种社区的利益与需求,并调动社区的种种资源;5)将正直、公平和符合伦理的态度融于行动之中;6)能够理解、回应并影响更为宽广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学校领导者标准》不仅是在倡导推行校本管理的背景下制定的,而且其内容也力求适应实行校本管理对校长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应该说《学校领导者标准》草案的制定者强烈地意识到了“从事促进性、共同性行动这种(学校)领导者的责任”,这种对学校领导者的把握是与近年美国实行校本管理、推进教师专业化、扩大家长的学校参与等教育改革方向相吻合的。
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州也在校本管理背景下,为适应培养、遴选和任用校长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了自己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例如,弗罗里达州早在1984年就颁布实施了由“弗罗里达州教育管理委员会”(Florida Council on Educational Management,简称FCEM)制定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即《弗罗里达州校长的素质能力:基础的与高级的》(Florida Principal Competeneiec:Basic and High Performing)。可是,随着弗罗里达州于1992年发表《2000年蓝图:学校改善与绩效系统》(Blueprint 2000;A System of School Improvement and Accountability),并相应修改了相关法律,而在全州实行新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系统,即引入校本管理体制,于是该州于1994年修改了上述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仅以其中能力标准中的“决断能力”为例,1984年的规定为:“作决定时要表现出刚强和自信。无论所作出的决定质量如何,要能够为作出决定、提出判断、发起行动、约束自己和他人做好准备。”而1994年的规定则为:“要对能发起行动进行适度干预,要灵活利用自己和别人所作出的约定,要具有用适宜方式作出决策和与有关人员共同作出决策的准备和自信。”从后者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体味出对校长“决断能力”的要求包含了学校领导要“适度干预”、权力分享、共同决策这一校本管理所秉持的方针原则。再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利福尼亚州教师许可委员会标准》(CCTC)中对校长的能力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具体包括:1)“教育领导”能力(第21条);2)“组织管理”能力(第22条);3)“教学计划”能力(第23条);4)“学校管理”能力(第24条);5)“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第25条);6)“财源与工作服务管理”能力(第26条);7)“法规适用”方面的能力(第27条);8)“政策与政治影响”方面的能力(第28条);9)“学校与社区合作”方面的能力(第29条);10)“技术利用”能力(第30条)。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对校长候选人还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现场经验的内容”,二是“(校长)候选人的能力的决定”。各州的校长资格标准对于本州及其学区的校长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施行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
二、研究生院和学区的校长培养与培训
众所周知,实行校本管理是教育行政分权化改革层面的问题,而校长培养培训是教师教育方面的问题,这两者几乎没有天然的联系。但是,由于实行校本管理使校长的角色地位和职能作用发生了重大转变,这要求校长要做出新的素质能力上的准备。同时,在美国,想取得校长资格必须有在研究生院学习的经历,想成为称职的校长需要参加学区组织的培训计划,所以校长适应实行校本管理这一学校管理体制的变革而相应地参加有关培养培训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事实上,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校本管理改革的推进,美国就在改善校长许可标准和研究生院及学区的校长培养培训方面展开了种种议论,有关机构和组织也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一些研究生院和学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校长培养培训改革。
(一)研究生院的校长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