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报告》中高等教育学费修订方案的思考
《报告》中的建议提出,“学费的标准不应该为了反映某些特别课程的高费用而区别很大,而应该单独以学术价值为基础核算(The team suggest that the level of tuition fee should not vary significantly to reflect the higher costs of particular courses,as access to ex pensive programs should be based solely on academic merit,not financial means.)”,“同样的原则应用于不同级别的大学,学生不应因费用高而无法进入一流大学学习(The same principle should apply in relation to the ranking of universities,as a student should not be deterred from studying at a top university, just because its fees are higher.)”。
(一)当前我国学费方案与《报告》的背离
仔细分析《报告》方案提出的原因,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收入和能力是不相关的话,那么为保证教育效率,就应制定入学标准以确保进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是适龄人口中最有学习能力的人。只有做到了“以学术价值衡量”的学费制定标准,才能保证高等教育的效率,从而更有效地培养出更合适的人才。
但是,从我国高等院校实际情况上看,目前的学费存在“四高四低”的特点:名牌大学学费相对较高,一般大学学费略低;热门专业学费相对较高,长线专业学费略低;艺术类院校学费相对较高,普通院校学费略低;发达地区学费较高,欠发达地区学费较低。结合我国高等院校学费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现状与《报告》提出的这种方案是相背离的。考察这种背离存在的客观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供需现状来看,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于日益增长的需求来说是稀缺的。而不同专业或课程的教育资源供给还处于“卖方市场”,拥有比教育资源需求者更高的地位。因此,作为受教育者以及为受教育者付费的“买方”,只是学费——也就是教育资源价格——的单方面接受者而不是参与制定者。因此,对于高等教育资源提供者的定价于——也就是学费修订方案一只是单方面的接受。
其次,作为一种以价格形式体现的学费标准,价格是一个最能够直接被体验和衡量的概念。学费标准在价格上的定位,涉及诸多因素,也是多种利益综合和集中的反映,它的合理性也只能是多种利益协调平衡的结果,间接地反映需求与支付之间的某种关系。而目前差别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优质优价的原则,对手教育资源投入成本大的专业,收费就更高,而学生就业率高的专业,受益明显高于其他专业,因而收费同样也更高。
最后,在上述这种学费的定价原则作为前提的情况下,还有公众对于高等教育定价的认同以及付费的承受力等因素。家庭收入水平、心理承受力、父母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是存在差异的,但排除典型和个别特殊,普遍存在着比较合理的、合适的、能被广泛接纳的付费能力。而当前这种公众的认同,也是我国的现状与OECD提议相背离的因素之一。
还需要指出的是,OECD《报告》中建议的学费“应该单独以学术价值为基础核算”,从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现状来说,因为存在着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学术价值”如何衡量还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而达成这种基于“学术价值”标准的认同比起基于“优质优价”标准的认同要困难得多。因此,综上原因,我国的学费修订方案现状与OECD《报告》的建议的背离,是很难避免的。
(二)基于教育成本与学生支付能力的学费修订方案重构
当前我国对于学费标准制定的管制,很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比如说使得学生在选择学校和专业时由于个人经济条件而非个人素质造成了价格歧视,不利于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再就是人为地因学费标准划定了某种差别,有可能缺乏激励,淡化竞争,尤其会对学校和学生引发某种“惰性”。当然,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按照OECD《报告》的建议直接进行学费方案的修订,也是不尊重现实的盲目行为。以其建议为借鉴,结合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学费修订方案的重构,才是科学的选择。
首先,要正确贯彻教育公平性的原则。所谓正确贯彻公平性,是指不但要考虑到教育成本和预期收益体现在教育资源市场定价上的公平,更要考虑到学生个人专业素质本身,即应该基于学生的个人专业素质而不是学生的支付能力来体现教育资源市场定价的公平性。同时,公平性还应体现在地域公平上,因为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地方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因此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学生的流动,学费价格的制定将大学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主要的衡量因素是不恰当的,不但要考虑到大学的所在地,同样要考虑到大学学生的生源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其次,要正确贯彻学术价值与经济收益相结合的原则。正是因为学生毕业后就业难度的差异以及各不同专业就业后经济收益的差异,才导致热门专业与冷门专业的巨大差异。而这种差异往往体现在学费上。在学费杠杆的制约下,学费门槛的价格歧视将使得支付能力强而不一定是专业素质高的学生获取更优良的受教育机会,这与教育的有效性是背离的。因此,学费方案的修订要更多地考虑到学术价值而不仅仅是经济收益,而考虑到经济收益时也应该使用更加科学的预测方法,因为学生在入学和就业之间存在着经济波动的时间差,从而使得学费价格被接受后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最后,当前我国学费政策的制定应该逐步从定价策略向收入策略进行转移。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步接轨,经济波动也受到更大的影响。学费的制定应该不仅仅是对教育资源供给的定价行为,而应考虑到经济波动对于人们的收入效应。学费保持尽可能低的水平不仅仅意味着价格的绝对便宜,而是要与教育成本以及支付能力结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