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的这种系统内涵,也可以通过探寻追求公平的目的来得到。一个群体为什么追求公平?最终的目的,很难说是只为了给予每个人无差别的对待。公平对个体的给予,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应该落在群体层面上。因此可以说,一个系统追求公平,其目的只能落在系统自身,也就是为了系统本身的平衡和发展。这也是政策制定者应该关注教育公平的视角。从目的上来说,系统层面也应该是理解公平的主要层面。从公平的系统性来看,公平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情境性和层次性。公平从本意上说,是系统的平衡,所以公平是相对于特定系统来说的。不同系统的平衡发展,需求不一致,其公平的内涵也就不一致。公平的层次性,是指不同层次的系统有不同层次的平衡发展需求,所以一个层次的公平介于上层次系统公平和下层次系统公平之间,并和同层次系统公平相互联系。公平的系统性及其两种基本特征,是从系统层面理解公平内涵的起点。
根据公平内在的系统性及其两种基本特征,教育公平也应该在系统层面上得到认识。从系统性及其两种内在特征来看,教育公平的内涵需要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公平。从新的系统论来说,所谓系统,就是由相互发生关系的成分构成的整体或整体单位,系统兼具开放性和封闭性的特征。因此,教育系统就是由教育领域中相互联系的成分构成的整体。而教育公平问题,是关于这个整体的平衡发展问题。根据系统兼具的开放性和封闭性,对教育公平的探讨,应该在既开放又封闭的教育系统中进行。教育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因此教育公平的探讨,不应该在一个僵化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对新生的事物置之不理;教育系统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教育公平不能无限制扩大范围。所以,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统内部的公平,对其的探讨有特定的边界。
第二,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教育的和谐发展。和谐和发展在系统层面上是一致的。由于系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整体,和谐状态是在变化中实现的,而和谐变化本身就是发展。从公平的系统涵义来看,教育公平就是教育系统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实际上就是和谐发展的意思。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教育公平根本上指向教育系统的和谐发展,和谐发展是系统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目的。系统的和谐发展,由此也构成了教育公平的内在标准。教育公平的这种系统指向性,在实践中要求人们,不能以个体间的差异大小来拷问教育的公平。不同个体在教育系统中得到不同对待,可能正是教育系统和谐发展的要求。虽然有时这种差异可能会比较大。
第三,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从系统的水平上进行。系统理论认为,复杂性是系统的基本属性。这种复杂性,存在于系统的每一个层次。所以,一个系统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不同的子系统,而子系统可以再分解为更下级的微系统。对教育的理解也是如此。教育系统处于社会系统的下级,和经济、文化、政治等系统并列成为社会系统的子系统;而教育本身,也可以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如高等教育系统、中等教育系统、初等教育系统等。因此,教育既可以作为系统出现,也可以作为子系统出现,所以对教育公平的理解,也应该在教育同时作为“整体”和“部分”的双重身份来理解。当教育作为社会的部分时,它的和谐发展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社会整体和谐发展要求(社会公平)的制约;二是平行系统和谐发展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制约。在实践中,这种制约其实是很现实的。上面所说的给大老板子女加分,就是经济公平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因为当前分配制度是承认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分配资格,这种承认就是经济公平的一种体现,只是这种公平对教育来说并不合适。当教育作为“整体”来看,教育公平既制约各子系统的公平,又受其影响。所以,教育公平的实现,需要考虑教育和各种层次系统之间的关系,需要在这种关系中来实现教育系统的和谐发展。
教育公平是教育系统的和谐发展,其在个体层次的表现,需要以系统和谐发展为标准。因此,和谐发展是认识并实施教育公平的核心和基础。对教育公平的具体内涵阐释,也应该从这个维度来进行。
三、基于教育公平的和谐教育
和谐教育就是和谐发展的教育。从教育系统既作为“整体”又作为“部分”的双重性来看,和谐教育应该有两重涵义:一是从教育所处的大系统来看,要保持教育系统与其平行系统的和谐;二是从教育作为系统本身来看,要保持教育系统内部的和谐。因此,和谐教育中的教育公平,也正是这两种涵义的综合体。
在社会发展中,教育系统与平行系统的和谐,一方面需要注意教育系统和平行系统之间保持协调的发展步调,防止教育系统的“突进”或“滞后”,建立教育和这些平行系统之间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教育系统与平行系统的和谐,需要注意教育系统与这些平行系统的张力。在社会整体和平行系统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教育系统也可能会与这些平行系统有一定的张力。恰当处理好这种张力,也是实现教育系统与平行系统之间和谐的必然要求。实现教育系统内部的和谐,首先需要在教育这个整体系统内部实现和谐。这一方面要求,它们之间不能出现抵触;另一方面要求,保持合适的步调,防止单因素“突进”或“滞后”。此外,教育系统内部的和谐,也需要各个子系统内部(如学校子系统)保持协调一致的关系,实现其内部的和谐。这种协调一致的要求,还可以向更基层的系统延伸,如班级、学生小组等。
在对和谐教育进行系统性认识之后,下面需要进一步阐释和谐教育中的教育公平应具有的基本特征。从系统观角度来看,和谐教育中的教育公平,应该具有四种特征:
第一,指向和谐发展的公平。和谐教育同样也面临着教育系统自身发展的问题。当前的教育系统,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严密体系,系统本身的开放性,也构成了这种变化的基础。除了那些为了适应教育系统外部变化的改变之外,教育系统内部在近年来也发展了很多变化,如民办教育的出现和发展、独立学院的产生等。教育系统内部变化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也来自于系统外部。教育系统外部格局的变化,要求教育系统内部的发展朝向特定的方向,如信息系统的发展需要教育系统内部的配合。所以,教育系统内部的和谐,也是建立在发展变化的基础上。教育系统本身需要开放性,否则教育就成了僵化的系统,其最终只能走向涣散和消失。
所以,教育公平的基本涵义,不全在于单纯的和谐和平衡,而是要包含发展和质量;教育公平追求的,是高水平上的和谐和平衡。因此可以说,不在发展的前提下、不以质量为目标地探讨教育公平的理念,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教育公平没有直接指示发展和质量之意,但是教育公平的目的本身,就预设了教育系统以及社会系统的发展。因此,对教育公平的探讨,要立足于变化和发展,在孤立静止的情况下探讨教育公平,只能是一种空谈。
第二,遵守合法规范的公平。教育是一种系统,这种系统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有三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开放的规则。这主要是指教育系统不能僵化,要积极吸收系统外部有益发展的成分。二是封闭的规则。教育系统不能无边界,要把与系统成分相异的事物拦在教育系统外部。三是教育系统运作过程中所生成的规则。如各个层级系统的价值取向以及成分系统之间的关系规则等。这三个方面的规则,都是教育系统运行所必需的规则;如果离开这些规则,教育系统就会面临着僵死、解体或涣散。所以,这些规则是教育系统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实现教育公平的所有措施,都要在这些基本规则下执行。
第三,尊重合理差异的公平。教育是一种系统,这个系统是由多个不同的成分构成,每个成分在这个系统中都处于不同的位置。因此,要实现教育系统的和谐发展,首先必须让这些的不同的成分实现·相互间的和谐。这种能容纳差异的和谐,才真正符合“和”的真正内涵。孔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讲的就是以“和”对待差异的基本态度。其次,教育系统的整体性发展,一般都源自于特定领域的变化,继而是整个领域的发展。那种期望所有成分“齐头并进”的全面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促进教育系统的发展,对某些能带动整体发展的部分进行一定的扶持,给予一定的差别对待,是必要的。在这个意义上,其他成分要尊重这种为整体发展而人为地差别对待。其实,有些时候,这种差异在系统的变化中,就自然生成了。如果这种变化代表着整体发展的方向,并能促进整体的发展,教育也应该尊重这种差异。从构成和发展两层意义上说,那些本身具有的且能促进整体发展的差异,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教育公平并不是个体意义上的绝对平等。
第四,接纳有序冲突的公平。从系统观来看,教育系统各构成要素之间,是以一种明确且稳定的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所以,这种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有序。教育系统内这种稳定明确的有序性,也是和谐教育的基本含义。所以和谐教育的协调一致内涵,是一种系统层面上的取向,它本身并不强求个别成分间的协调一致。有些时候,个别成分间的冲突,恰恰是系统层面实现和谐的需要。这种冲突在现实中,经常表现为一种“张力”。所以,教育公平不反对作为合适“张力”的冲突,教育公平反对的是给系统带来威胁的无序冲突。成分间的冲突,能带来教育系统层面和谐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在教育系统中,是与学术教育在公平的要求相冲突的。但正是这种冲突,避免了学术教育所产生的高淘汰率危害,从而达到了教育系统内的和谐。从大的社会系统来看,教育系统也不企求:不与任何平行系统产生这种作为合适张力的有序冲突。因为这种冲突,恰恰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内在要求。所以,在和谐教育中能正确对待冲突、正确使用冲突,也是教育公平的一个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