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总计多达400余处,是历次修订中力度最大的一次。新《公司法》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其立法理念、框架结构和具体内容都焕然一新,对商业银行业务开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解读《公司法》修改的立法指导思想入手,分析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产生正反双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新《公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1993年《公司法》立法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着较为浓重的政府管制色彩,而且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秩序较为混乱,“皮包公司”泛滥。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设计的。体现为强制性规范过多,既没有给予公司以足够的自治空间,也没有给予股东以充分的自由,因而限制和束缚了公司、股东的行动自由。这种制度安排对促进建立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直接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其阻碍经济自由发展的缺陷日益显现。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要通过对公司法体系的修正和完善,构建一个有利的制度平台,广泛吸引社会直接投资,促使其积极参与到全球范围内日益激烈的资本竞争当中。能否在全球资本竞争中取得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势地位,关键在于一个国家的企业法律体系是否能够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宽松的制度环境,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必然朝着放松政府管制、强化公司自治的方向前进。
强调“公司自治”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新《公司法》更多地强调“公司自治”,而不再是以政府管制为主;重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其在“公司自治”中的主导作用;降低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简化公司设立手续以减少设立公司的交易成本,鼓励投资组建公司;优化、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着力强化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1]
二、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双重影响
(一)新《公司法》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新《公司法》放宽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无疑会在社会上兴起一股创立公司尤其是中小公司的热潮,这对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开拓对公信贷业务市场、扩大中小企业贷款的市场份额,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新《公司法》赋予公司更多的自由空间,减少了对其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强制性限制,使其经营和投资可以更加面向市场、更加富有效率。公司类客户在扩大规模、拓展其自身业务范围的同时必然在金融服务的种类、数量等方面产生更多的需求,这将为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机遇。
(二)新《公司法》实施后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挑战
新《公司法》改变了原来偏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格局,因而也对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发展前景增加了不确定性,对银行预测能力提出挑战。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更多的自由空间,使公司的前途更加充满不确定性、更加难以预测。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或者公司集团来说,新《公司法》在对外转投资和对外担保等方面的放松限制将使其在资本市场上大有用武之地,其手法也将更加纷繁复杂,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都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进一步考量银行提供服务的效率。由于新《公司法》鼓励投资,使公司数量增多,也必然会使银行业务量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量有大幅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一般较为灵活,其管理也更加侧重效率,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强,因此,商业银行只有优化业务流程,缩短业务流程期间,提高贷款发放的效率,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3.面临纷繁复杂的客户结构,对客户选择、资产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放宽了公司设立的准入条件,也难免使注册公司的整体资质有所下降,出现良莠不齐的局面。如何选择资质优良、成长性好的公司进行营销,如何评估信贷项目的风险,如何判断企业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都因此变得更加复杂,银行业务营销、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工作的难度无疑将提高。
三、面对挑战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新《公司法》的实施虽然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银行作为债权人将面临更多的严峻挑战。为此,商业银行应重新审视内部操作各环节,完善流程控制,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维护自身利益。
(一)贷前调查和贷款发放环节的对策建议
1.重新认识公司章程的作用,高度重视公司章程。银行只有审慎审查公司章程,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才能确保法律行为的有效性。[2]银行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并获得公司章程。公司向银行提供的公司章程应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所登记的版本一致,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一旦公司章程有变化,但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种变化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在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时,应当根据其各自的章程及营业执照确定法定代表人;对于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代表借款人、担保人进行签约的,应当要求其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以确保签约行为合法有效,避免出现对签约行为效力的法律争议。二是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及结构情况。新《公司法》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要求银行转变过分依赖公司注册资本的固有观念,要从重视资本信用转变为注重资产信用和商业信用;要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的构成,对于非货币出资占比较大的情况,要审查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以判断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度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三是关于公司分红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比例作出了与出资比例不同的规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执行。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司股东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合理的预期,进而可以对其还款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四是公司章程对法定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权力范围。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应当注意对公司章程进行研究,对有关事项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作出判断,确保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