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由于上述原因使来自上级政府与地方纳税人两方的委托人对代理人——地方官员的监督一方面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客观存在的困难而使监督变得几乎是独具形式。这样,使得官员的行为不仅符合尼斯卡兰模型(一):官员预算最大化,而且更多符合尼斯卡兰模型(二):官员效用最大化。即官员不但追求预算最大化,也不会把预算全部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还会把预算结余作为“自由支配的预算”纳入自己的效用函数。[5]这样,地方官员便有直接干预公共 经济 事物甚至其他经济领域的积极性,寻租活动便不可避免地泛滥。正如Robert D.Tollison和Roger D.Congleton认为的那样:“寻租活动是与政府在经济中的活动范围大小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供给部门的相对规模直接相关的。”[6]
现在我们来看看寻租与地方债务之间的联系,由于官员的效用最大化追求,使官员极力扩大公共支出以创造设租与寻租的机会,是导致预算支出特别是公共支出增加的最直接原因,当然也是地方债务产生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官员在扩大预算支出规模,甚至不惜加大举债力度兴办各种工程,当然大多数工程还是有真实的公共需求,但同时肯定也有地方官员为显示政绩和寻求更多租金的因素在推动。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地方债务的增加和公共工程的兴办都是官员获取 政治 租金和经济租金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出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目的。由于这种激励适用所有官员,使得现实中每届地方官员的上台便有强烈的支出扩张需求,地方债务规模也随之扩张,两者的扩张呈现出明显的相关性与刚性特征,随之伴生的腐败 自然 也愈演愈烈。因此,在债务放大的效应作用下,官员的上台→支出的扩张→债务的增长→腐败的蔓延便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和刚性增长的特征。
笔者在调查中了解的实际情况,也基本上能印证这种 规律 。由于寻租的需要,使政府的公共支出出现主动“缺位”和“越位”机会增加,造成真实的公共需求得不到满足。由于寻租给 社会 带来的福利净损失,又使得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率低下。这样,客观存在的公共需求便无法得到满足或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又为下一任政府官员的预算支出扩张与债务增长制造了当然的机会和理由。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地方债务产生与扩大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改变双方间财权与事权的分配现状缺乏积极性;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对预算与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地方政府在效用最大化追求过程中的设租与寻租。因此,透过地方债务形成“原因”的表象所探寻到的地方债务产生的真正原因,这一过程本身有助于加深对地方债务本质的认识,对帮助解决地方债务 问题 无疑也有着相当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具体说来,在大的层面上,需要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要实施公共财政,必须实行宪政,才能规范和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财权与事权。在中央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可以根据中央的需要基本不受约束(财政本身约束除外)进行变更,中央政府完全掌控着地方行政权力的情况下,就会产生跟布坎南所说的情况,由于垄断了强制力,政府本质上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对财权事权分配权力规范,按布坎南的说法,就不是“规则下的选择”而应该是“规则间的选择”,只有制订出能限制中央政府滥用权力的“元规则”,从宪政角度来限制和规范中央政府的权力,才有可能对终极性的权利划分采用一般化的契约主义标准。[7]
其次,地方政府官员直接由辖区纳税人直接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明确地方官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路径,使作为代理人的地方官员真正受委托人——辖区内纳税人的监督。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地方的公共支出更能符合现实的公共需求;才能彻底改变地方官员不计后果地扩大债务,制造政绩的投机与短视行为。
最后,在上面两个大的前提下,“规则下的选择”方面,还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官员的寻租的机会。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能做的,政府财政坚决不去做,市场做不到或做不好的,政府财政才去做。即使非要政府做的时候,也要尽可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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