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严禁上级联社指定下级联社负责人。省联社不能办成行政性管理机构,要在尊重法人经营权的前提下,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人才、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机制,开发适应农村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的系列金融产品;要重点发展金融咨询、代理、保管、担保和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加快银行卡联网,实现联合经营。
五、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2006年底,银监会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今年2月末,已在6个省、区试点三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了34家,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将在全国各省、市积极稳步地推进试点,正在筹建当中的还有62家机构。
应该说,这是个好办法,但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不包括社团法人。一些NGO(即非政府组织)人士感到很遗憾,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论,比如NGO的小额信贷是否应该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过渡?如果能过渡将可能会面临哪些困难?
现在全国各地的小额信贷形式很多,差异很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一,银监会合作部将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发展小额信贷需要有个总体的规范。建议银监会制定一个“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指引”,并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各种形式的小额信贷在成立之初,要到银监会的县监管办备案,这样也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小额信贷的发展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拓宽小额信贷融资渠道。股本融资是最好的融资渠道,但持有小额信贷机构股票不能在二级市场销售,所以投资者不会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股票感兴趣。国际经验证明,只有当小额信贷机构发育成熟并有一定的营利能力后,才有可能吸引社会投资者。考虑到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所以短期内小额信贷机构债券融资的前景不乐观。另外小额信贷机构的信用贷款缺乏抵押物,虽然有预期的现金流,但信息不够充分,小额信贷顶多能算作关注贷款,想通过小额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目前还不现实。目前社会各界向小额信贷机构的投资大多被看作是一种公益行为,很少被看作是一种商业行为。
各种小额信贷可以考虑在社员内部吸收存款,存款利率由社员讨论决定。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农户资金安全的需求,还可以将农民闲散的、小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更大的资金,满足更多农民的贷款需求。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只要小额信贷不对外设柜台,只在社员内部相互融资,不会引发金融危机。
小额信贷的原始本金(或称种子资金)可以通过货币发行的方式,或者是财政扶贫注资的形式,由政府向农村无偿提供,同时吸收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建议国家成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组成基金会,获得国内外捐赠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小额信贷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山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今年3月初,我去山东省财政厅调研发现,从2007年,山东选择10个贫困县,51个贫困村,开展了“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简称“互助资金”,财政投资750万,每个县75万,每个村15万,作为引导性资金,同时吸收村民自愿入股,也吸收社会捐赠款,贫困户要占到组织的2/3以上,年利率在9.72-10.8%,比当地农信社低5.6个百分点。这些钱是“民有、民管、民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山东的探索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