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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理性思考(2)


三、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指引》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做出了规定,主要包括: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上述工作;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等等。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上市公司本身,体现出很强的个性化特征,表现在需要结合公司的自身业务特点及组织结构设计的特点,来确定内部控制检查部门的确定。任何部门的设置都必须考虑经济性原则,也应更加体现出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的质量与效率。笔者建议,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专职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内部审计人员是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实务的中心。内部审计人员评价控制的效率与效果,建议是否采用适当的控制减轻对企业有威胁或对企业有潜在的威胁的风险。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内部审计在进行工作时所必需的所有记录、信息将不受任何限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董事会下设立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使董事会具备决策和监管所需要的精力和能力。审计委员会设立以后,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章程、工作计划、审计结果等进行复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这种模式提高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并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效率。这样,通过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的共同努力,发挥其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的核心作用。
四、政府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1996年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其作用也仅局限于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提供具体指引。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等等,其内容主要是以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有关的控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环境的变化,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对的市场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风险控制发展。2006年5月我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中第29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具体的要求。2006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这些法规表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在不断完善。但从《指引》的具体实施来看,还需要细则来完善它的操作性。同时在法规的层次上,可以如《萨奥法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指引》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核实评价。但迄今为止,我国还缺乏一套具有统一性、公认性、科学性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使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注册会计师进行内控审计缺乏明确标准。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发起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在2007年3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征求意见稿),并指出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本规范、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基本规范规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基本要素、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制定具体规范和应用指南的基本依据,在内控标准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规范是根据基本规范,对企业办理具体业务与事项从内部控制角度作出的具体规定。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对与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相关的、可能会对财务报告真实可靠性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的控制规范;第二类是与财务报表编报相关的控制规范,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公允价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第三类是为实现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所必需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制度支持的控制规范,包括预算控制、人力资源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审计监督控制等。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规范和相关具体规范制定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主要是为某些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特定内控程序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引。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实际做法,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地实现上述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安然、世通等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严重冲击了美国乃至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日益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证”和“通行证”。为此,我国境外上市企业纷纷花巨资聘请海外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以适应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中国IT治理研究中心首席专家表示:“为了不受美国《萨奥法案》的监管要求,我国内地企业现在更多地选择在上海、深圳、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地上市。问题是在全球公司治理趋同的监管环境下,越来越严格的法规规范是全球化趋势,靠逃离严格监管是没有前途的,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不仅是资本市场的要求,更是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最终也要适应这一游戏规则。几年的《萨奥法案》实践证明,投资者愿意为内部控制完善的公司花更多的钱购买其股票,上市公司愿意为《萨奥法案》买单。事实证明,《萨奥法案》不会导致美国股市下滑,而是更好地恢复了投资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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