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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证券市场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2)

 

二.平等披露准则
该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 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 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

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向(发行人及其各专业顾问以外的)任何人公布信息资料时,其方式不能使得任何人因此处于特权交易地位。发出信息资料的方式,不能使得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交易 (无论是在市场上还是市场外交易)以不能反映公众可以获得的最新信息资料的价格进行。
新加坡交易所并不禁止发行人举办证券分析师简报会,或与投资者或者新闻媒体举行会议。但是,此类会议可能使人觉得,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或新闻媒体可以接触到一般公众接触不到的信息,而这一点有可能削弱投资者对存在平等竞争的信心。为此,发行人必须制订出相关政策,尽量减少被人以为只向部分选定对象进行披露的风险。此类政策中可以包括,通过金管局资讯网提前发布为简报会或会议准备的资料,例如:幻灯片或者讲稿。此外,由于这些信息不能是重要、未公开的信息,此资料也可以在发行人的网页上发布,同时附上一则金管局资讯网声明,通知投资者有新增信息可以在发行人的网址上查阅。如果发行人有大量文件要发布,则第二种方法为上佳之选。如果发行人在此类简报会或者会议期间因一时疏忽披露了某项重要、非公开信息,应尽快通过金管局资讯网传播该信息。如果必要,发行人可以要求暂停其证券的交易,或要求其证券的交易停板。

三.法定披露渠道准则
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规则第703 条规定:除明确规定可采用其它途径外,发行人的所有对外公告,均应通过金管局资讯网发布。因此信息资料已可广泛取得这一事实,不能作为未按规则第703 条规定进行披露的理由。例如:如果发行人向传媒发布了重要信息,但未通过金管局资讯网向市场公告,即违反了规则第703 条。

新加坡交易所并不禁止发行人通过互联网等其它媒体传播信息。 发行人应紧记: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任何信息,包括在其自设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应是已经通过金管局资讯网发布过的信息,或者将通过金管局资讯网同时发布的信息。

如果有重要、非公开信息报道出来,但不是通过金管局资讯网发布的,交易所会要求发行人进行澄清,以确保市场根据准确信息进行交易。在评估是否可能有重要信息已经外泄时,交易所会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资料信息的详细程度及已经确定的任何信息来源等。举例如下,如果报告中包含很具体的信息,例如:合约的精确价值、具体的财务影响,或已确定信息来自公司的发言人,这显示可能有重要信息已经外泄。重要信息外泄会导致保密状态的丧失,发行人也因此不能再借助规则第703(3)款项下的豁免。[2]

四.鼓励自愿披露准则
鼓励自愿披露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其作用在于: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上市公司充分暴露在阳光地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因此,当前许多国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朝着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害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3]

新加坡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提供了发行人在交易所公司披露政策方面持续履行其各项义务的指导原则。要求发行人应灵活并切合实际地应用实施细则中概述的各项原则。同时发行人仍有义务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确定哪些信息属重要信息并应予披露。

市场开市交易前,交易所官员会细览所有主要报张,对照发行人已发出的公告,审查各种报道并找出所有尚未经金管局资讯网公告的报道。如果本交易所认为报道所载信息属猜测性质或者无足轻重,本交易所一般不会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除非市场上的价格或交易量对此已有所反应。交易所并不希望发行人对所有传言或猜测都予回应,但希望发行人在报道或传言所载信息相当具体,而且发行人此前未就此发布过任何公告,或者发行人股票的价格或者交易量对该报道或传言已经作出了反应的情况下,对这一状况作出澄清。如果报道中暗示有重要信息外泄,交易所人员会联络发行人,商讨是否需要发布公告。如果发行人认为报道的信息不属重要信息(因此无需发布公告),而且本交易所也满意发行人作的解释,则发行人暂时不必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交易所会监测市场动态,并在市场活动出现异常且其可能导因来自该报道时,联络发行人,要求其发布公告。
 

注释:
  [1]  张忠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J]载《金融法苑》1999, 12(1):42
  [2]  SGX-ST Listing Rules Practice Note 7.1 “Continuing Disclosure” [Z],Singapore:Singapore Exchange Ltd,2003,
  [3]  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No.0070, [R]载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发表论文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C],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200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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