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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中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1)

 一、 问题 的提出

     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具有与普通股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实行股份制度的国家没有不存在优先股的,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优先股种类。但是,在 中国 改革开放二十几年后,回顾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 发展 历程,我们注意到,优先股这种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股份种类在我国没有被采用,成为我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表现在:(1) 理论 上探讨得很少。笔者曾在1995年10月27日《 金融 时报》发表了题为“我国需要优先股——关于我国试行优先股若干问题的思考”的文章(以后又陆续发表了几篇),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兴趣;该报专门开辟了“话说优先股”的当月话题,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就此进行了讨论。从讨论的情况看,对我国是否试行优先股大多数人持“赞成”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反对”的意见。但可惜的是这场讨论没有引起管理层和实业界的关注,后来也就不了了之。近年来,没有再看到优先股问题的进一步 研究 和讨论。(2) 法律 上一片空白。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优先股”的概念,也没有做出相近的规定,只是在第135条指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这里“其他种类的股票”是否包含优先股,不得而知,另行规定似乎也一直没有出台。同样,后来颁布的《证券法》也对优先股只字未提。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3)实践中少有采用。1995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发布公告,将1890万股国有股改为优先股(占总股本的21.6%),开始了优先股在我国的尝试。后来一些地方的公司也试行了优先股,但相关的报道不是很多。
那么,中国需不需要优先股?《公司法》是否要对优先股作出规定?中国应该如何试行优先股? 目前 试行优先股的突破口在哪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二、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

     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基本股份种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称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股份。优先股的特点是:(1)公司利润分配时优先获得股息,公司破产清偿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2)股息率是确定的,具有调节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的杠杆作用;(3)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4)优先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演化出了不同的种类,如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等,具有很大的适用性;(5)优先股由于 影响 到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表决权,因而有一个数量限制问题,一般规定只能占到公司总股本或者有表决权股(普通股)的一定比例(下文有述);(6)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显然,优先股拥有独特的权益和相应的约束,具有鲜明的特点,是对普通股的一种有效补充,使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了很大的弹性和运作空间,这也是其在市场 经济 环境中与普通股共同成长、相辅相成、持久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优先股,各国《公司法》也对优先股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由于股份制改革的时间不长,改革的起点选择不同以及随后的“路径依赖”,加上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优先股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作为股份制改革和 现代 企业 制度建设根本大法的《公司法》没有对优先股以应有的地位和相关的规定,因而使得优先股这一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没有在我国采用,更谈不上推广和发扬光大。

     三、中国试行优先股的必要性

     如果说以前对优先股认识不足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股份制已深入人心、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是改革遇到许多障碍、需要制度创新的时候,迫切需要对优先股作出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认为,目前是试行优先股的时候了,试行优先股对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试行优先股可以改变目前股权设置的混乱状况,完善股份种类,促进股权结构的 科学 化、弹性化、成熟化。由于 历史 原因,我国股份制改革是从国有企业改制开始的,为了区分和把握各种投资者的身份和地位,并保持国家在股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把股份种类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大类型。很显然,这是一种按投资者身份不同等外部因素所作的简单的机械的划分 方法 ,忽视了股份本身内在性质不同、股东权益与风险相对称的基本原则,结果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股份在权益、风险、分配、流通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和不可调和的矛盾,不断出现违反同股同本、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的行为,为股份制的运作和深化造成了强大的外部制肘,弊端越来越明显。而国际通行的科学的股权结构设置思路和划分方法,是从股份制的内源因素出发,按照股份性质的不同、权益与风险不同并相对称的原则来进行,一般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型(有的国家还有“劣后股”)。不管持有人是国家、企业、个人还是国外投资者,购买了哪种股份就享有哪种股份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股份面前人人平等,避免了外部持有人差异引发的矛盾对公司运作的影响。引进优先股可以改变这种状况,有利于完善股份种类,促进股权结构的升级换代,使股份制进一步走向成熟化。
     2、试行优先股可以更好地保障国有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作为我国股份公司股权中的大头,如何实现同股同权保障其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中国股改中十分突出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试行优先股,变国有股为优先股,可以使国家股在无需(实际上也无力)顾及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股息收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同时也可以减少国家对股份公司的直接干预,把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落到实处,使其按照股份制度规范运作。因此试行优先股不失为解决国有股问题的可行思路。
     3、试行优先股是解决外资入股问题的有效途径。外资入股问题是股改中的又一难题,人们的普通担忧在于,外资入股虽然能大量引进资金,但会不会丧失控股权呢?优先股的试行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设置专门的向外资开放的优先股供外国投资者认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既为外资进军中国市场打通渠道,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资控制,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资本市场面临向外资全面开放,必须给外商以国民待遇的情况下,试行优先股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4、试行优先股是公司购并与反购并的有效手段。购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扩张发展的主要形式和必然行为。对于公司来讲,如何有效地利用购并手段吞并他人、保护自己,大有文章可做。优先股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功用:一方面,公司在购并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购并目的,又避免了因购并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被别的公司购并,可在股本中设置优先股,在总股本相同的情况下,使发起人的普通股拥有更大的表决权,防止敌意收购和兼并,把公司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在目前方兴未艾的购并浪潮中无疑具有借鉴作用。
     5、试行优先股可以缓解股票上市的压力。目前中国大约有一万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只有1000余家在深沪证交所上市,且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份只占股本总额的一小部分,因而上市压力是巨大的,也是持续的。而改为优先股由于每年可以获得固定的较高的股息,收益有保障,因此上市与否对长期投资者来说并不重要,这样可大大缓解股票上市的压力。
可见,试行优先股,在中国目前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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