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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 (4)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 分析 (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证券监管时可以采纳以下几个原则:(1)在监管时应该主要加强对资金透支挪移、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对市场主体监管时,证券经营机构是重中之中,其后依次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应该大于对发行市场的监管力度,发行市场的监督可以由券商、中介机构来实现,然后证监会再对券商、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必须要资金与信息并举。(2)在对交易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监管时要监控资金的运作是否规范,同时要注意发行人、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在对发行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应该重点提高信息的质量。

在本文的开始就提到,对不同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难易程度不一样会导致分析结果与现实情况不一致,例如在 中国 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普遍性已得到大家的认同,然而通过样本的分析的结果是: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排名分列第6位和第8位,显然与现实存在差异,这也证明现阶段监管部门还没有找到有效治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的 方法 ,对此需要更多的 研究 与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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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与日元》导言:日元升值综合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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