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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5)

注释:  
  1 参见《法制日报》2003年10月30日。  
  2 平湖、李菁:《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 研究 报告解析》,载《财经》2000年10月。该文章是通过追踪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记录得出的一份报告。  
  3 王苏生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第11页。  
  4 参见马红军:《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 经济 学 分析 》,载《河南 金融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5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6 我国证券市场的种种不完善之处归根到底都源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 企业 融资的渠道”,基金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问题 及揭露的基金黑幕均与此有关。但本文由于篇幅有限,仅集中精力讨论基金市场的解决方案,而并不涉及更大范围的证券市场。  
  7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8 Black‘s Law Dictionary,6th.Ed,West Publishing,1990。   
  9 张开平著。《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51-152。   
  10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  
  11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三)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2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3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民事赔偿优于行政处罚的原则”,具体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4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所有其他股东以其自身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该制度最早形成与英美法系,会被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借鉴,但我国立法尚未引入该制度,实属公司法的一大缺憾。  
  15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注册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与投资顾问具有相同之责的受托人或受托公司或投资顾问的任何关联人,以及基金公司的职员、董事、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基金的主承销商,对支付给其报酬的投资公司即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基金持有人有权代表基金对这些人提起诉讼。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9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和同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和同有关规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7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8条及第18条的规定。  
  1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5条的规定。  
  19 具体 内容 参见王苏生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1-192。   
    
  20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条。  
  21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  
    
  22 参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3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的学者建议稿的第二章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合同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4 我国信托制度并不完善,尚无信托 发展 的土壤。《信托法》虽然已于2001年出台,但信托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信托业务依然尚未有效展开,信托市场的有效竞争几乎谈不上。  
  25 契约型基金要调整为公司型基金需要诸多条件的支持,在公司型基金的运作尚处探索性实践的过程中,贸然将现有的契约型基金调整为公司型基金是不合适的,因此,不应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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