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基金信息披露的统一标准,完善信息披露,这是基金评级的首要条件。有了业界公认的标准,在同样的披露准则下,才好将多只基金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进而进行绩效评级。目前国内基金现行信息披露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号。这个披露标准是在基金业诞生之初制定的,虽然后面陆续做出一定的修订,但是由于基金业发展迅速,遇到新的 问题 与挑战,已不能适应发展和规范的需要。建议引进GIPS(Global Investment Performance Standards,全球投资绩效评级标准),在美国,80%以上的基金业人士都采用GIPS。GIPS是由北美投资 分析 师协会于1998年制定的基金信息披露准则,对申请得到认可的公司有很多要求,分为对数据(input data)的要求、 计算 方法(calculation method) 的要求、基金分类(composite construction)的要求、信息披露 (Disclosures)的要求、报告演示(Presentation and Reporting)的要求等五大部分。GIPS提供了披露标准,是国际上经常采用的一个重要披露准则,可帮助投资者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提供了标准化的基金绩效评级指标,对不同的基金进行统一比较。可根据我国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目标、当地的交易成本、税务环境等因素,对GIPS进行本地化的调整。比如在德国就德国化为DVFA,在英国变为了UPIKS,在亚洲的香港等新兴国家或地区,同样引入了GIPS作为权威的规范准则。
(二)基金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基金评级机构的建立,在我国市场上还涉及到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在完全市场化的成熟市场上,基金评级机构通常并不存在所谓市场准入的问题。从美国基金评级机构的有关情况看,它们在设立上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只要不违法,原则上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基金评级业务。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上,保持适当的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监管机构设定适当的条件,重点对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程序、信息披露方法、进入资格进行限制,有利于基金评级业务的平稳发展,但是市场准入必须要保持足够的市场竞争程度,基金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也是保持基金评级体系健康运作的关键性因素。在初期阶段,鼓励国外大型评级机构与国内公司合资,可能是一种比较适当的过渡性办法。
(三)支持与基金无利益关联的独立第三方来建立基金评级体系,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支持国际知名基金评级机构进入我国(如美国著名基金评级机构之一的晨星(Morning star)进入我国基金评级市场的计划已付诸实施),让他们也参与竞争。参与者的评级要得到投资者的承认并形成权威。
(四)基金评级原则。基金评级机构是具有强烈的市场外部性的机构,能否获得市场的公信力是基金评级机构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基金评价主要是诠释有关基金的统计数字,将事实报告给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其目的一是可以帮助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二是为监管提供 参考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我国的基金评级体系至少应该满足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基金评级主要服务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这两者与基金在一些的特定层面上均处于对立状态,客观公正的评级结果最符合他们的利益。但对基金而言,由于评级结果对自身利益 影响 巨大(如美国基金市场上每年新增资金中有80%流向了评级达到4星级以上的基金),很难不试图干扰评级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基金的评级机构必须是保持中立地位的中介机构。目前国内少数券商在试图建立基金评级体系,但由于他们与基金多少有些裙带关系,并不是理想的评级人。(2)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至少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要加强对基金收益性的评价,注重对其风险水平的评价;要分析基金的非系统风险(基金收益波动风险),度量系统风险(市场波动风险);要考察基金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益和风险,考察投资基金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要作出基金经营成果的绝对评价,还要作出基金之间的相对评价,等等。(3)适用性原则。我国证券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在法制环境、配套政策、投资者行为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在建立基金评级体系时应因地制宜。比如,国外市场中开放式基金处于主流地位,且封闭式基金折价普遍很小,因而他们在基金评级中常常采用基金净值作为基本数据。但我国目前仍以封闭式基金为主(有54只),且折价现象严重,在我们的评级体系中,不仅要考虑基金净值的变化,而且要考虑同期基金单位价格的波动。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加以处理。
(五)评级机构应借鉴国外(境外)经验,拥有自己成熟的盈利模式以保证基金评级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基金评级机构建立之后,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盈利模式问题。香港一些基金评级机构将销售平台与评级相联系,当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基金评级机构还是应当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基金评级衍生服务来获得收益。因此,对于基金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市场上的答案未必与成熟市场完全一致,这需要基金评级机构结合中国市场进行相应的市场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