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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解析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2)

  三、 从国有企业债券的产权安排看企业债券的理论基础

  了解中国企业债券的产权安排和制度设计,我们仍然从分析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始分析。我们知道,经济法人和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企业,除公司制企业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企业。考察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设立方式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企业存续状态,企业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作社和国有企业。自然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特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可称为个体经营,其法律人格同投资者的人格混为一体,这类企业的投资人,按照国际惯例,将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从事某项经营性事业的组织体。“合伙”既指合伙组织,又指合伙的契约,合伙人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按照国际惯例,合伙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不完全分离,合伙人须对企业的债权负无限连带责任。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一般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方式。公司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包括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类型。在中国目前只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合作社是以不盈利为首要宗旨,它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原则,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组织。虽然合作社在经营上一般按照企业方式运作,也是法人主体,但管理和分配上与一般企业大不一样,因此,也有很多人不认为这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经营或者控制的企业。严格地说,国有企业是一个说明企业产权的归属和所有制的概念,而非指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是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中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绝大多数企业都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出现,并且正在延续和发展。对于以上五种企业形式,因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不能公开发行债券(即使不是公司债券,其他债券也不能发行)。合作社因为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在一起,且不承担有限责任和产权不明晰,也不能发行债券。公司制企业,前面已经讲过,其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其他类型的公司,包括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一般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关于国有企业,在不同国家因遵从不同的法律而不一样,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中国,国有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即企业的投资人只有一个-国家或政府;广义的国有企业指除国有独资企业之外,还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因为,作为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国家“控股”,就必然以公司形式出现(显然早期也以合伙的形式出现,但在中国目前的企业制度中,都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即此类国有企业属于公司制企业,并且也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那么它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可以依照中国《公司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这里重点讨论的是国有独资企业-狭义上的国有企业,因为这种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一直存在,并且在未来还会继续存在。这类国有企业具有三个明显特征:(1)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只有一个,属于独资企业;(2)国有企业的投资方不但只有一个,并且还只能是政府;(3)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从理论上讲,一般意义上的非公司制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其他不是由国家投资的独资企业)都不可能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这类企业投资者的法律人格与企业本身的法律人格没有完全分开,没有其他的投资者监督和制衡,这与自然人独资企业是一样的道理。因此,从一般理论意义上讲,非公司制独资企业是不能发行债券的。但是,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却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国有独资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下我们分析一下中国国有独资企业的特殊性。首先,作为中国国有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是把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认定的,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第6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说明,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作为一种国有独资企业,它不同于其他独资企业:一是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和政府作为股东才能设立;二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应该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国家或政府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和“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相应地,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为此,《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就是说,中国《公司法》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样一个特殊的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方面在法律上给以认定,这样国有独资公司就不必与其他独资企业一样负担无限责任,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国有独资公司不仅在法律上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在理论上也站住脚了。其次,对于一般性的国有独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这样定义的,“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随后的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进一步强调“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后,国务院在1994年7月24日又发布实施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权、经营权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三个法律法规至少说明三点:(1)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企业;(2)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产权明晰。以上三点与公司债券的产权特征相吻合,这说明中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不管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控股公司,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都是可以发行债券的,可以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分别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是,作为规范的经济理论研究,应该脱离现实体制框架,抽象出在一般现实体制框架下的理论观点,研究提出“应该是什么”的理论体系。虽然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支持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建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和产权明晰,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是,这种体制框架并不代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情况,有较强的特殊性。从一般意义上讲,正如前文分析的结论,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真正建立起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有限责任”和“产权明晰”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经济理论的一般要求。实际上,中国自1994年7月《公司法》实施以来,正在大力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并且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理论问题将会最终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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