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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融资与契约协调(1)

 内容摘要: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然而在现实中,那些对其要素拥有产权的个人并不一定能自觉地走在一起组成企业。由此本文认为,要使这些要素组合成一个新的企业,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中心签约人,二是契约协调。创业企业的融资契约就是创业者以中心签约人的身份利用价格、权威和合作等协调手段而与物质资本所有者签订的合作契约。

  关键词:创业企业 融资契约 契约协调
  
  创业、财富与组织
  
  早在1755年,“创业”一词就出现在坎蒂隆所著的《商业概况》一书中,但至今学术界仍对创业的含义各持己见。坎蒂隆用非常生僻的法语词汇“entrepreneurship”来表达创业之意,本身就说明了创业的复杂性。
  笔者在对“创业”一词的含义进行梳理时发现,熊彼特(1934)的创新理论是最具特色也最全面。熊彼特认为,创业是实现创新的过程,而创新是创业的本质和手段。他把创新比喻为“革命”,这种革命就是创业者(entrepreneur)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创业者是“通过利用一种新发明,或者利用一种未经试验的技术可能性,从而生产新产品或者用新方法来生产老产品;通过开辟原材料供给的新来源或开辟产品的新销路;和通过改组工业结构等手段来改良或彻底改革生产模式”。他进一步认为,经济体系发展的根源在于创业活动。“创业是经济过程本身的主要推动力”,“这类活动就是能使经济肌体革命化的多次发生的‘繁荣’和由于新产品和新方法造成干扰平衡的冲击而经常出现的‘衰退’(指暂时性的失业等现象)的主要原因”。法国经济学家Jean Baptiste Say也承认,创业就是要把生产要素组合起来,把它们带到一起,创业者就是生产过程的协调者和领导者。柯兹纳(1973)则从创业者的心理特性,特别是认知特性来研究创业,他认为,创业者具有一般人所不具有的能够敏锐地发现市场获利机会的“敏感”,也只有具备这种敏感的人才能被称为创业者。可见,柯兹纳的创业理论更强调创业者的主观能动性。
  与创业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创业者作为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者,其本人是否需要有财富(这里仅指物质资本)?或者说财富是不是创业者发起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对此,不同的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奈特(1921)从创新的不确定性和创业者精神出发,认为创业者的本质在于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为了发挥这种能力,拥有资本是直接的重要条件,但是,如果能获得人们的信任,拥有资本的制约则变为间接的条件。按照奈特的观点,企业不是别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装置,通过它,“自信或勇于冒险者承担起风险,并保证犹豫不决者或怯弱者能得到一笔既定的收入”。因为不确定性是无法保险的,创业者不得不承受不确定性。奈特的观点对于本文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因为他否认了主流理论关于“物质资本所有者是惟一的风险承担者”的先验论。遗憾的是,奈特最终混淆了创业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区别,认为创业者的首要功能即是承担风险,因此,自然而然他也就是资本家了。柯兹纳否认资本是一个人成为创业者的必要条件。他认为,个人资本的缺乏只能是带来一些意外的交易困难而已。熊彼特(1934)也不看重资本对创业者的重要性,并且认为,现代资本市场一般能够使一个创业者去发现肯为他承担风险的资本家。由此可见,财富并不是创业者发起创业活动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他承担风险的充分条件。
  那么,创业是不是需要建立新的组织呢?熊彼特和柯兹纳等人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从市场缔约的效率说起。根据熊彼特的观点,创业是创业者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一般只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市场缔约,另一种方法是企业缔约。市场缔约是一种“两两相对”的契约关系,而企业缔约则是一种“一对多”的契约关系(见图1)。那么,在这两种契约方式下,哪种方式效率最高呢?
  
  假设有物质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生产劳动所有者、管理劳动所有者、企业家才能所有者等五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他们要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将彼此联系起来,如果选择市场契约,他们之间必须两两签约,至少要有10种契约关系才能将彼此联系起来;如果选择企业契约,则从他们中间选择一个“中心签约人”,其他每个人都与这个中心签约人签约,则只需要4种契约关系就能将彼此联系起来。本文用Cm表示市场契约,Cn表示企业契约,N为契约主体且N>2,则Cm=N(N-1)/2;Cn=N-1。比较两种情况下的契约数量,显然有Cm>Cn。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这两种契约方式并无二致;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显然企业缔约方式的交易成本最低。然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创业是需要创建新的组织,这种新的组织就是创业企业。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认为,创业就是“从零开始创办一家新企业”。
  接下来的问题是,创业企业与一般的成熟企业有何区别(见图1)?从企业自身的发展历史看,先有创业企业,后有成熟企业。成熟企业是在创业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经济组织,二者是企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延续性。在成熟企业里,创业者已完成了从意愿企业家(will-be entrepreneur)向现实企业家的转变,生产要素已完成了新的组合。与创业企业相比,成熟企业已积累了一定的生产要素存量(企业资产),但这时的生产要素存量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资本,而是一个凝聚了创业者人力资本的生命体,即一个能够不断创造价值的特殊实体。第三,与市场契约相比,二者均存在一个“中心签约人”,但中心签约人性质不同。创业企业是以创业者为中心签约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而成熟企业是以“法律虚构”为中心签约人的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组合。前者依赖的是人力资本价值,后者看重的是企业价值。最后,从二者在经济均衡中的作用来看,创业企业是“创造性破坏”均衡,即实现创新;而成熟企业是通过协调修复不均衡,最终实现均衡。熊彼特进一步认为,破坏均衡是创业者的职能,而修复均衡是模仿者、追随者的职能,尽管模仿者和追随者在此过程中事实上也是在执行企业家的职能。
  本文之所以要区分创业企业与成熟企业,主要是要强调,企业并不是天外来客,而是由创业者所创造的一种特殊组织。这就意味着,创业者及其创业活动是企业及其各种契约关系发生、发展的天然起点,而且是一个相对洁净的起点。因为在这之前根本就不存在企业,当然就更谈不上企业内部的权利(rights)/权力(power)关系。只有从企业起源的角度寻找企业及其各种契约关系发生的天然起点,才能找到“劳动雇佣资本”的依据。
  
  分工、契约类型与融资契约的标准化
  
  正如以上所言,企业作为一系列(不完全)契约的有机连接,是由不同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组合而成的。企业的生产要素一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如机器设备、厂房、原材料和货币资本等,人力资本如生产型人力资本、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技术型人力资本和新的生产要素组合型人力资本等。其中,创业者属于新的生产要素组合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由于分工的发展,这些生产要素的初始禀赋往往为不同的所有者所拥有,更确切地说,物质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是相分离的。这种分离是造成企业融资问题产生的基本前提。试想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每一人既有物质资本又有人力资本,各生产要素合而为一,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每个人均可做到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这样企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融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但理论与实践的证明,这样的社会结构是一个低效的社会结构,如早期的原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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