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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财政思考(2)

至此,斯特波教授在作为和谐的道德观基础上证明了理性和道德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从而为其道德优先性理论提供了哲学支持。斯特波教授说,“应该包含可能”的原则清楚表明,穷人在他们的权限内自愿放弃那样一种重要的自由,但在从富人那里取得以满足他们基本需要的范围内,不会有人来干涉这样一种自由。然而,要求他们作出那样一种牺牲,可能是不合理的。从极端情况来看,这可能涉及让他们去死。当然,对穷人来说,毫无选择,必须放弃那种自由。要不是这样做,结果可能更糟。因此,当某种政治制度拒绝给穷人福利权利而同时这种制度又受那样的一种自由支持的时候,当这样的制度对穷人来说是一种不合理牺牲的时候,当穷人们试图逃避这样的一种牺牲别人也不会从道德上加以谴责的时候,我们总是希望穷人们保持沉默。相反,要求富人牺牲奢侈需要的自由来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这不能说是不合理的。很自然,考虑到自利和过去的贡献,富人们不愿做出那样的牺牲是可以理解的,甚至会假设富人们过去的贡献为他们不牺牲奢侈消费提供了理由。但是,与穷人不同的是,富人不能要求放弃那样一种自由,因为这种自由会涉及到巨大的牺牲,而要求富人那样做则是明显不合理的;但是,要是富人没有做出那种牺牲,道德上又将会受到谴责。考虑各种情况,利用“应该包含可能”的原则和冲突解决原则,斯特波教授说,其合理的结论应该是:穷人的“自由”先于富人的“自由”。即使如此,对斯特波教授的这样的结论,在哲学家们之间还是有争议的。
在他们看来,从道德上讲,主体本身平等的,优先性是不存在的。折中主义者所论证的那种基本福利权“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人为的,而不是道德上的特征。但在我看来,在谈论优先性的时候,仅仅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必须在公平性这个大前提下严肃地考虑那些最需要救助的人。公平的考虑应该包含优先性。在这严重不对称的社会中,考虑优先性总会有一些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蒙得史教授(Susan Mendus)曾经说过,在政治哲学中,优先性确实是一个困惑的问题,因为在那里,每个人的价值不被看作是平等的。但是,无论如何,优先性还是可以存在的。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要是富人不自愿放弃那种“自由”,其结果是不仅穷人的地位得不到改善,反而会引起社会生产力的下降,导致社会的退步。如果不要求让富人们做出这样的牺牲,他们将会提供更多的社会产品,更多的就业机会,将会大大改善穷人的地位。但是,在我看来,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成为现实,还要取决于未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现实需要解决的是从道德上讲不让每一人挨饿,不让每一人去死,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地从物质上给与帮助,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他们的痛苦。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要富人牺牲的那种奢侈消费的“自由”完全是源于道德上的要求,而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富人们的一种道义上的仁慈。斯特波教授的哲学论证的目的就是要让富人们明白他们所做的是一件有利于人类自身完善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高尚的精神活动。这不是道德家们伪善的说教,更不是政治家们为了一己之利的谎言,而是引导人们走向社会正义的普适的伦理价值。
以上论证说明,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的观点,不仅仅理论上的要求,而且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讲,斯特波教授的和谐道德观为解决富人和穷人的冲突提供理论依据。但是,要把这种理论转化成现实,必须有一个实践的基础。我提出的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的观念,正是这一实践基础所必须的。这观念的必要性是源于对我国财政分配史的反思过程之中建立起来的。回顾我国的财政分配史,常常是令人辛酸的。不用怀疑,结论总是这样的:财政分配常常是带着歧视性的、严重不公平的。
这是一种非常不和谐的财政。现在,到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当然,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各种改革措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综合治理才能凑效。但是,在我看来,解决分配上的不公平的“马太效应”,首要的是必须建立一种财政分配的道德价值观。这种道德价值观就是财政正义观,即财政分配上的道德优先性。本文理论和实际已经证明,这种优先权只能给予穷人,而决不能给予富人和官僚。这种优先性也只能是这样来表达:在财政分配领域,应该而且必须最低限度地保证满足穷人的基本需要,穷人的这种需要应该优先于富人奢侈消费的需要。我想,也只有这样的财政分配,才能保证这种道德优先性的权威和稳定,并可以转化为立法性行动,确保它的实现。无须多大的争论,这种优先性意义肯定是非常重大的。经济学家和社会现实已经告诉我们,绝对公平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人类要做就是要调整某些社会秩序,达到某种相对公平。我所追求的财政这一特定范围的正义,就是想希望通过伦理上某些原则,给予“大量的饥民”以道义上的扶持,实现社会的永久和谐。这种和谐需要稳定的财力支持,也只有依靠财政才能做到。但是,要是政府没有这种社会意识,单单想依靠一些社会如捐助活动,临时救火,则永远解决不了问题。提倡财政分配的道德优先性,就是需要政府树立一种强烈的道德义务观念,自觉地稳定地调整贫富差距,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
1.James P. Sterba, “Neolibertarianism”, American Philosophy Quarterly 15:I15—21,1978.
2.Gahther,David.Moral by Agree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Chaps.5-7.
3.Stephen Darwall,Impartial Reason.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P196-198.
4.Sarah Broadie,Ethics with Aristotl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5.Jeffery Reiman,How to Make people just,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special issue,Vol.22,1991,PP.64-72.
6.Eric Mark,Libertarianism untamed,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special issue,Vol.22.1991, PP.64-72.
7.Eric Mark,Individualism,Rights and the Open Socity,in The Libertarian Alternative,ed.Chicago: Nelson Hall,1974.PP.21-37.
8.Susan Mendus, Impartiality in Moral and Philosophical 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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