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即为绩效监督或效益监督。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政府及其部门掌握的公共资金、公共资产、公共资源越来越多。而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越是公共的资金、资产、资源,越需要加强管理监督、管理控制。因为,与市场多元竞争的企业主体不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很多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解决的效益问题,在政府及其部门里无法解决,只有通过公共治理程序、公共管理手段加以解决,而绩效监督就是促进提高公共资金效益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
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必须保证其效益,这是政府对纳税人负责的本质决定的。而要保证其效益,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政府部门内部、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人大、政协之间的制约平衡机制。绩效监督就是这个重要的机制之一。绩效监督作为现代财政监督的主流,是管理监督、管理控制的趋势和方向。这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同。
财政绩效监督可分为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宏观监督即对政府财政预决算的效益性监督;微观监督即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效益监督。
在我国,绩效监督的评价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绩效监督的开展。笔者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是通过绩效监督最终促进效益的提高,促进问题的解决。
就政府财政预决算支出配置来说,要想就不同配置方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列出绩效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是很困难,特别是要定量测算出来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就财政投资项目来说,就不同项目建立建设阶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完全可能的。财政绩效监督的最简单的评价方法,就是对照经批准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上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
如果不仅仅把评价效益而是把创造效益作为绩效监督的目标,“过程监督”无疑是开展绩效监督有效的方法。
“结果监督”以检查和评价为主,监督结果往往是“马后炮”。很多领域效益性很难评价,如果不是重大损失,往往很难追究的。以建设项目为例,不少公共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单方造价普遍高于房地产商的项目,而结果监督对此往往是无可奈何,由于房屋这种产品的非标准化属性,单方造价高就高了,很难认定存在违规违法问题或效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