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加快两条保障线的合并。国家为解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通过给下岗职工发放“解困金”的形式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费。但是这项政策的漏洞也是客观存在的,即不看下岗工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按人头平均发放。依照政策,基本生活费的来源是“三家抬”,而实际上由于企业本身的困难,企业负担的那部分许多是“空账”;社会筹集的部分剔除在职职工“捐助”的部分,主要来自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划转,而且还要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唯一能确保到位的,只有政府负担的部分,因而实际上也是财政在“兜底”。
尽管目前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模式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所需资金全部或绝大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因此,无论是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还是目前的社会现实都需要加快两条保障线并轨的步伐。
2.正确处理好“最低”与“保障”的关系。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就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和“保障”的关系其实就是“可能”和“需要”的关系。二者应该得到兼顾,只有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最低”和“保障”的关系,才能不违背国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衷。只强调“保障”不考虑“最低”,势必影响效率的实现。只强调“最低”不强调“保障”,那又怎么能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财政的支出结构仍在调整中,尽管各级政府一再强调要确保支出预算,然而由于城市政府的财力普遍十分紧张,这就使最低生活标准最后的确定值普遍低于实际所需的费用,因而它只能是一个勉强维持生存而不是维持生活的标准。往往依靠在特定节日期间对低保对象实施临时性补助来予以适当补偿,这实际也是依照财力情况,综合考虑“需要”与“可能”而作出的。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好“最低”与“保障”的关系。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要充分考虑到目前同样由财政负担的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对象的待遇,在充分考虑新增加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防止顾此失彼,造成新的不均衡。
3.在确定财政兜底原则的前提下,拓宽筹资渠道。政府一年的财力有限,而且各种刚性支出有增无减,要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是很难的。在工作中应防止把整个社会保障都当成政府的责任,过分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组织社会保障工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政府要负责一切的社会保障职能,而不需要引导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来参与。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终止不断衍生的弱势群体,消除由于自然和社会等多种原因给他们带来的灾难、痛苦和不幸,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仅仅依靠政府的职能来承受和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4.努力扩大就业机会,实施标本兼治。最低生活保障只是治标,对保障对象来说,是临时应急措施。绝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并不愿依赖保障金生存。因此必须完善再就业工程的各项配套措施,保证落实到位,杜绝那种说的多,做的少,政策出台多,承诺兑现少的现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因而无论按照相对标准测算法,还是绝对标准测算法,如果不解决就业以及分配问题,相对来说,只会导致贫困人口的增加。在实际工作中,要纠正一种现象,即将失业保险基金随意挪用来解决下岗职工一时之急。姑且不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解困支出是否合理,即使列支,也应主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功能。